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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管死、微观混乱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分配不公和大锅饭并存。分配不公引发的心理不平衡比一味贫穷更糟糕。分配不公中的不正当暴富首先是一种示范作用,引诱他人竞相效仿。
分配不公的心理失衡最可怕的是使得人们都觉得社会欠了自己,别人拿走了自己的一份利益,有一种怎么都不可能弥补的“吃亏感”。在吃亏感的扭曲心理中,会觉得只要逆社会提倡的规范行动就是正确的,就能不吃亏。在这一病态的逻辑中,天大的坏事也能干出来,而且是人们越觉得坏的事情,就越有人故意去干。扭曲的社会心态能把温顺的绵羊变成凶猛的老虎。
分配不公引起的心态扭曲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收入的多少,而是“起跑线上的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这就与社会调控体系有关。
任何社会中都有两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目标,即社会所提倡的人们应该追求或者可以追求的事物;手段,即该社会所规定的实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理想的状态应是目标与手段协调,社会为人们实现目标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合法手段。然而能让公务员们富起来的手段却是极少的,换言之,我们是在没有准备好较充分手段的情况下提出目标的。
在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公有制认识论极大地缩小了个人经济活动的空间。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如果通过私人活动来积聚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公共权力就会成为发财致富的门路。
宏观上,社会调控体系或者说政府仍然具有压倒性权力;微观上,已经开启的市场是一种无规则可言的畸形市场,其后果之一就是出现“官倒”。
在旧体制模式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分配资源,所有企业和经济活动全都是政府活动,公务人员直接组织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公务人员具有双重人格:政治人格和经济人格合一。这种体制模式运转的结果,就是公共权力扩展到最大限度。最大限度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最大限度腐败的可能条件。
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政经分开,但在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无以明确的前提下,政经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脱钩的。至于分权,也即中央各部门管理企业的权力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各省市政府,只是由“条条管理”变成“块块管理”,其行政管理的实质并无变化。行政系统对经济仍具有压倒性的影响,价值的分配权仍然一如既往几乎全部集中在社会调控体系手中;同时,短缺也依然无处不显示出它的存在。
事情的另一端却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致富目标确定了,致富手段却不充分;市场出现了,市场规则却几乎没有。企业获得了一些自主权,却又无法真正按价值规律行事,其生存和经营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行政系统给它了多少恩惠;而公共权力运用上的某种随意性蒙上了“自主权”这一迷人的外衣后,非公共运用的可能就急剧增大。
价格双轨制忽略了行政权力对经济仍然有绝对影响这一决定性因素,忽略了社会调控体系本身的垄断赋予了各个职位权力的垄断性,忽略了为私利而非公共地运用公共权力者的能量和胆量。双轨制是企图糅合计划与市场这两种性质不一的东西而又未成功的表现。它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双轨并行,而在于两种规则都不明确、不规范。
社会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权力运用本来就有某种可随意性。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由于中国如此之大,各地的情况是如此的不同,所以只能是原则性的,有待于“和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面也就存在某种可随意性。上述两种可随意性构成了旧体制权力运用上的不规范。新体制由于不成熟也当然地不规范。这两种不规范结合在一起,就出现了“用话用足政策”的提法和做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从法律角度看,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就构成犯罪;从社会学角度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无论数量,无论以权谋私的私利多么微小,都意味着社会价值的不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绝对公正的分配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能做到的只可能是尽量公正的分配。社会价值的不公正分配可以源自两个方面:公务人员的道德沦丧和体制的结构性弊端。前者是贪污受贿分子的主观原因,后者是他们得逞的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体制的结构性弊端,指的是体制设计上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这些不合理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干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干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干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和“以某一集体的名义”等同起来,或者说用后者替换了前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很符合逻辑:我要对国家负责,但具体地说,就是对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而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说到底是国家的,我这个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门或者单位的名义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这就是“只要以公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干得”。
文化与法律在这里发生了冲突。应该遵循文化的律令,还是遵守法律?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一般地说,文化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力量强大。
从“为公”的越轨到为私的越轨只有半步之差。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小金库”。小金库是多种矛盾的产物。
从社会调控体系看来,企业的一切全都按计划安排得妥妥帖帖,根本没有必要另外掌握什么机动钱款;但在企业看来,小金库可用于行贿、可用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去处。从理论上说,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不只被事先安排好,而且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但实际上,“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后,企业却有大量的“小动作”可搞,小金库也就自然受到欢迎。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希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中国封建官吏贪污受贿的手法,主要是五种:恃权勒索、克扣军饷、贪污所征收的赋税、监守自盗国库、利用国家财政支出之机假公济私。
封建专制和官本位下的封建官吏,只有“父母官”的观念而没有“公仆”观念,是“为民做主”而不是“代表人民”。这是他们鱼肉百姓的原因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中国以道德为立国之本,用儒家学说为基础的礼治秩序规范着一切人的一举一动,而整个道德规范里是没有一条允许官吏贪污受贿的,那又何以会形成如此众多的官吏贪污受贿呢?
问题就出在以道德为立国之本上。道德是人类社会极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绝对办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没有科学与理性、民主与法制等等来济道德之穷,以道德立国就演化为泛道德主义,其特征是:不只牵涉到他人利益的社会性行为它要管,连私生活甚至个人内心里的自然欲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严格。要求过高,紧张过度,泛道德化反成为非道德化。经验证明,迫使人们去做他们做不到的或不愿意做的事情,结果必然造就虚伪。
虚伪造就了中国封建官吏的双重人格:一方面信誓旦旦,为国家、为君主万死不辞;另一方面则为了个人利益哪管国家兴亡。于是,出现了“满口仁义道德,行事男盗女娼”这一司空见惯的历史现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沦为谋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力。
在人治社会里,道德也即个人良心是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崩溃,中国封建官吏就在贪污受贿的路上越滑越远。大家背地里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统治者也只能眼开眼闭。既然权力在握,而且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和监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会遭遇到反抗,谋取私利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为其“作主”的人民当作鱼肉的对象,“做官”与“发财”也就联系到一起了。最终导致了社会学家称为“系统化贪污”的现象,也即某一组织内部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都在进行有计划有预谋有一定规律的贪污。
中国人传统地把当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说是因为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学说,也有理由说是因为科举制鼓励人们“以学干禄”,热衷于仕途。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做官的、准备做官的、乃至已经退出官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这些实利和特权,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为了增大财产。
封建社会官吏往往利用职务关系、亲属关系和地域关系营私舞弊,贪脏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