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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恭报西征起程日期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5页。
在经费方面,左宗棠估算购机及机器的保险、装运,洋员的薪水及往来盘费、募雇洋匠的盘费、盖造铁厂、船槽、
船厂学堂及外国员匠公所住屋,并置办一切用器、购买地基等项费用“约需银四十三四万两”,请“准由四成结款项下
拨银四十万两”④,作为建厂经费。清廷在左宗棠的奏折中批道:“著照所请”。⑤除上述购机建厂费用外,左宗棠还
奏请船政局每年的造船等项经费,即常年经费由闽海关六成项下每月拨银 5万两,“概行拨充轮船经费”。①对此,清
廷也谕令“如数筹拨,毋许迟误”。②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胡光塘偕同日意格、德克碑到达福州。日意格等向左宗
棠禀呈经白来尼印押担保的《保约》、《条议》、《清折》以及《合同规约》各件,经左“逐加复核”,认为“均尚妥
洽”。接着,左宗棠与日意格、德克碑商定:“所有铁厂、船槽、船厂、学堂及中外公廨、工匠住屋、筑基砌岸一切工
程,经日意格等觅中外殷商包办”。日意格、德克碑俟厂工估定,“即回法国购买机器、轮机、钢铁等件,并购大船槽
一具,募雇员匠来闽”。船政局开设学堂,名曰“求是堂艺局”,“挑选本地资性聪颖、粗通文义子弟入局肄习”,
“延致熟习中外语言文字洋师,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算法、画法”,“此后机器、轮机可令中国匠作学造”。③
左宗棠除将日意格、德克碑所呈禀《保约》、《条议》、《清折》、《合同规约》照抄咨报军机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存案外,他还亲自制订并“胪举船政事宜十条”,和“艺局章程”,上奏呈报清廷。
《船政事宜》(即《船政章程》)所胪列 10 条中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船政局雇洋员为正、副监督。即“以日意
格通晓官话汉字”,“令德克碑推日意格为正监督,德克碑为之副”。“一切事务均责成该两员承办”。第二,船政局
内设立艺局“以拔人材”。“艺局之设,必学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精研算学,乃能依书绘图,深明制造之法,并通
船主之学,堪任驾驶”。“此项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
第三,规定 5年期限。“轮船一局,实专为习造轮机而设。俟铁厂(按指机器厂)开设,即为习造轮机之日。故五
年之限,应以铁厂开厂之日为始”。
第四,定轮机马力,并搭造小轮船。大轮船轮机马力以 150匹为准,除拟买现成轮机两副外,其余 9副由铁厂自造。
5 年期内造 150匹马力大轮船11艘, 80 匹马力小轮船 5艘。第五,饬洋员与洋匠要约。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
船局所雇洋匠的“赏罚、进退、辛工路费,非明定规约,无以示信”。第六,预定奖格,以示鼓舞。“洋员及师匠人等,
须优定奖格,庶期尽心教导,可有成效”。5 年限满,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轮船,加奖洋员、洋
匠银共 108000 两。
第七,从国外购买机器须交纳按洋法包装费和由洋行保险费。第八,凡需用纹银之项,应准开销银水。闽省通行银
色,向较江、浙、广东为低。船局支发各款,除在闽境采办物料无庸补水外,其采买洋料等用
④《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掌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7页。
⑤《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8页。
①《闽海关展限月协五万两请拨充轮船经费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8页。
②《上谕》,《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49 页。
③《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7页。
款,应准将补水银两作正开销。第九,宜讲求采铁之法。轮机水缸需铁甚多。据日意格说,中国所产之铁与外国相
同,但开矿之时,熔炼不得法,故不合用。现拟于所雇师匠中,择一兼明采铁之人,就煤、铁兼产之处开炉提炼,“庶
几省费适用”。
第十,轮船中必需之物宜筹备。轮船中应用星宿盘、量天尺、风雨镜、寒暑镜、罗盘、水气表、千里镜、玻璃管,
以及垫轮机的软皮等件,现饬日意格等回国探问制造器具价格,如所费不过数千金,即由日意格等筹购一分,并约募工
匠一人同来,“一并教造”。①《艺局章程》分为 8条,主要是明文规定了船政学堂学生的学习纪律、学堂的规章制度、
奖惩办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待遇等问题。左宗棠派人对该章程加以刊刻,“出示招募艺局于弟”,“逐加遴选,方准报
充,以昭慎重”。②日意格、德克碑向左宗棠所禀呈的《保约》实际上是一个担保合同书。该《保约》中称:“所有奉
委采买外国傢伙物料、募雇员匠教造轮船并造船傢伙,及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教导监造驾驶诸事务,理合
出具保约。除拟呈详细条议附开款目清折并拟定合同规约与外国员匠要约外,合具保约是实。”《条议》共 18 条,其
主要内容为日意格等遵奉左宗棠“宪谕饬查募雇外国员匠制造轮船暨采办外国傢伙、物料一切价目,并开设学堂教习英
法两国语言文字、造船、算法及一切船主之学,教成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各事宜款目”,“开具条议”。《清折》则
为“遵议采买制造轮船各厂傢伙及轮机物料先领银两,分别全半数目,开具清折”。①《合同规约》为船政局正、副监
督日意格、德克碑承左宗棠令,与所雇外国“谙练员匠三十七名”所订立的规约,共 14 条。其中规定:“今本监督等
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倘有尔等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办理不妥,系归本监督等两人自问”。外国员匠受雇期间自
铁厂开工之日起以 5年为限。“五年限内,该正副监工及工匠等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人制
作迅速精熟,并应细心工作,安分守法,不得懒惰滋事”。“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或不受节制,或不守规矩,或教习
办事不力,或工作取巧草率,或打骂中国官匠,或滋事不法,本监督等随即撤令回国,所立合同作为废纸,不给两月辛
工,下发路费”。本《合同规约》至“限期满工竣日销”。②上述《船政章程》等项条文的制订,表明左宗棠设厂造船
的构想已经有计划地着手实施,反映出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的,其特点有二:首先,明
文规定了船政局使用外国人监督和指导造船属于雇佣性质。作为正、副监督的日意格和德克碑是由左宗棠“责成”其
“承办”,他们是“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其他外国员匠由日意格、德克碑代船政局雇来,受到合同的约束。
船政局雇佣日意格等 39 名员匠明确定下受雇期为 5年,限满予以辞退。这种以合同的形式雇佣外国员匠指导造船的方
法实力左宗棠的开创之举,而与福州船政局同一个时期创办的金陵机器局(1865年由李鸿章创办)、天津机器局(1867
年由崇厚创办)分别以英人马格里和英人密妥士
①《洋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附清单,《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9—342 页。
②《密陈船政机宜并拟艺局章程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42页。
①《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左宗棠咨呈附清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36 、37、40页。
②《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左宗棠咨呈附清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43 ─46页。
为监督,却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以致于马格里、密妥士在局中飞扬跋扈,自行其是,辞退他们也颇费周折。正
是由于左宗棠在雇佣洋员洋匠的过程中先与立约,才使得船政局的筹建和早期经营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且船政局的大
权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国人手中。日意格在致沈葆桢函中承认这一点,他说:“中国创造船政,派钦宪为总理大臣,盖总
中国外国员匠而理之也。总理之下,设立监督,固有约束洋员匠督工教造之任,然而每事必请示于钦宪而后行,盖以钦
宪膺船政之重责也”。①就连法国驻华公使伯洛内在致总理衙门的函中也声明,日意格等人在船政局的活动“均应随便
中国做主,本大臣绝不过问”。②因此那种认为船政局长期被法国势力所把持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其实,左宗棠在创
办福州船政局的过程中,雇佣外国员匠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对此沈葆桢讲了一句剀切之言,他说:“当左宗棠之议立船
政也,中国无一人曾身历其事者,不得不问之洋将。”③其次,明确规定在 5年期内不仅要造成大、小轮船 16 艘,而
且更重要的是当 5年限满时外国员匠须教会中国员匠能按图自造轮船和自行驾驶轮船,船政学堂“学成制造、驾驶之人,
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这表明左宗棠不但要把船政局建成国内第一个近代化的造船工厂,进而还要将它发展成为一
个培养海军人才的基地。可见左宗棠在实现 5年的近期目标时考虑更为周密的是达到自造、自驾轮船的长远目的。诚如
左宗棠所说: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也,非如雇买轮船之徒取济一
时可比。??窃谓海疆非此,兵不能强,民不能富。雇募仅济一时之需,自造实擅无穷之利也①如果轮船学造已成,夺
彼所恃,彼将弭耳贴伏,不敢妄有恫喝矣。??夫习造轮船,非为造轮船也,欲尽其制造、驾驶之术耳;非徒求一二人
能制造驾驶也,欲广其传,使中国才艺日进,制造、驾驶展转授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