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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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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是我!“
                 
    还有普禄诺和斯宾诺莎两人的哲学也可能把一个人带到这一立场上来,要是这个人信服真理而不为这两种哲学的错误和缺点所干扰或削弱的话。普禄诺的哲学中本来没有什么真正的伦理学,而斯宾诺莎哲学里的伦理学虽然值得称道,也写得很好,可是又根本不是从他那哲学的本质出发的,而是借一些无力的,随手拈来的诡辩粘附在他学说上的。——最后,大概还有许多人,只要他们的认识和他们的欲求齐头并进的话,即是说如果他们能够排除一切妄觉把自己弄个清楚明白的话,也可能站到上面指出的这种立场上来:因为从认识方面来说,这就是完全肯定生命意志的立场。
                 
    意志肯定它自己,这就是说:当它自己的本质已完全而明晰地在它的客体性中,亦即在世界和生命中作为表象而为它所知悉的时候,这一认识毫不碍于它的欲求,反而是这样被认识了的生命正是作为这样的生命而为它所欲求;不过前此是没有认识的,只是盲目的冲动,现在却是有了认识,是意识的,经过思考的了。与此相反,如果说欲求,因为有了这种认识,就终止了,那就会出现生命意志的否定。因为这时已不再是那些被认识了的个别现象在作为欲求的动机而起作用,而是那整个的,对世界的本质——这世界又反映着意志——从理念的体会中生长起来的认识成为意志的清静剂,意志就这样自愿取消它自己。我希望这些全未经认识过的,一般说来难以理解的概念,通过下面即将接下去就要说明的一切现象,——这里是指行为方式的说明——,就会明确起来。在这些行为方式中,一方面表现出各种程度上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否定。这是因为肯定否定双方虽然都是从认识出发的,却不是从语言文字表出的抽象认识而是从一种活生生的认识出发的。这种活生生的认识仅仅只在举止行动中表现出来,不依赖什么教条。与此同时,教条作为抽象认识是理性所从事的东西。唯有把肯定和否定双方都表述出来,并使之成为理性上明确的认识才能是我的目的,而不是要把肯定或否定的某一方式当作'行为'守则写下来或加以推荐。后面这种做法是既愚蠢又无意义的,因为意志本身根本就是自由的,完全是自决的;对于它是没有什么法度的。——不过这种自由和这自由对必然性的关系是我们进入上述分析之前必须首先加以讨论的;然后,生命的肯定和否定既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所以又还要对生命作一些一般性的,有关意志及其客体的考察。通过这一切之后,我们要按行为最内在的本质而如'我们'所企图的,认识到行为方式的伦理意义,那就容易多了。如前所说,整个这一本书,既只是一个单一思想的展开,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本书不仅是每一部分只对贴前的部分有必然的关系,而是一切部分都相互有着最亲密的关系;'本书'不同于所有那些只是由一系列推论构成的哲学,因这'推论的'必然关系首先就只假定贴前的部分是读者所记忆的。'我们则不然,'却是全书的每一部分都和其他任何一部分相贯通而又以之为前提的。既是这样,所以'我们'才要求读者不单是记住贴前的那部分,而是要记住前此的每一部分,以便他不管中间隔着若干东西仍然能够把前此任何一部分联系到每次当前的这一部分上来。这也是柏拉图对他的读者曾经有过的一个指望,因为他那些对话录常是盘根错节远离本题思想路线的,每每要在冗长的插曲之后才能再口到主题思想,'不过'主题思想却正是由此而更显豁了。在我们这里,这种指望'也'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要把我们的这单一思想分为若干部分来考察虽是传达这一思想的唯一方式,但在思想本身上这并不是本质上重要的东西,而仅仅只是一种方便的手法。——把这单一思想分在四篇里作为四个主要观点,把相近似的,性质相同的东西细心联在一起,这会有助于减轻论述的困难和理解这一论述的困难。不过这一题材根本不容许象'写'历史那样直线前进,而是要迂回错综地来阐述的,这就使本书有重复阅读的必要了。也只有这样,每一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才会明显,然后全书所有各部分才会交相辉映,才得以完全明白。
                 
                 
                 
    §55
                 
                 
                 
    意志作为它自身是自由的。这一点,从我们把意志看作自在之物,看作一切现象的内蕴,已可推论出来。现象则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它一贯是在根据律的四种形态之中服从根据律的。并且我们既知道必然性和后果来自已知的原因彻底是同一回事,是可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那么,凡是属于现象的一切,也就是对于作为个体而认识着的主体的客体,一面都是原因,另一面又都是后果;而且在作为后果的这一属性中又必然是一贯被决定的,因而'这客体' 是什么就得是什么,不能' 既是什么' 又是别的什么。所以大自然的全部内容,它所有的一切现象都是必然的;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态的必然性都是可以证验的,因为每次都必然有其原因可寻,都是作为后果而依存于这原因的。这是不容有任何例外的,是随根据律的无限妥当性而俱来的。但是另一方面,在我们看来,这同一个世界在它所有的一切现象中都是意志的客体性,而这意志自身既不是现象又不是表象或客体,而是自在之物,所以也不是服从根据律的,不服从一切客体所具的这个形式,所以不是由一个原因所决定的后果,所以不知有什么必然性。这就是说意志是自由的。因此自由这概念其实是一个消极的否定的概念,因为这概念的内容只是必然性的否定,也就是根据律上后果对其原因这一关系的否定。在这里,一个巨大矛盾的统一点——自由和必然的统一——就非常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关于这一矛盾,近来也常讨论过,可是据我所知却是从来也没有明确而适当地谈过' 这一问题'。'其实,'任何事物作为现象,作为客体,都彻底是必然的;而同一事物自在的本身却是意志,意志永远是完全自由的。现象,客体,是必然的,是在因果链中不容变更地被决定了的,而因果链又是不能中断的。可是这客体的整个现实存在,这存在的方式,也就是理念,在客体中透露出来的理念,却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换句话说,这客体的特性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如果'只'就意志的自由这一面说,这客体根本就可以不进为现实存在,或原来就可以在本质上完全是些别的什么,那末,这整个的因果链,它自身既然也是这意志的显现,而这客体又是它的一个环节,也就会是另一个因果链了。但是这客体既已存在,既已育了它,它就已经进入因果系列了,就在这系列中永远被决定为必然的了;从而它既不能再成为别的什么,即是说不能'临时'又变,也不能再退出这个系列,就是说不能又化为乌有了。人,和大自然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样,也是意志的客体性,所以这里所说的一切对于人也是有效的。大自然中每一物都有它的一些力和物性,这些又在一定的作用之下起一定的反应而构成每一物的特性。与此相同,人也有他的性格,而动机又以必然性而从这性格中导出行为。人的验知性格就是在这行为方式中显露出来的,但人的悟知性格,意志的自身,又是在验知性格中显露出来的,而人就是这意志自身的被决定了的现象。不过人乃是意志最完善的现象,这现象为了要存在,如在第二篇里所指出的,就必须为这样高度的认识所照明,即是说在这认识中,甚至要在表象的形式下完全恰如其分地映写出世界的本质。这就是说理念的体会,世界的镜子,也成为可能了,有如我们在第三篇里已认识到这种写照一样。所以说在一个人里面,意志能够达到完整的自意识,能够明确而彻底地认识到它自己的本质以及这本质是如何反映在整个世界中的。真正具备了这样高度的认识,如我们在前一篇里所看到的那样,乃是艺术所从出'的源泉'。不过在我们全部考察的末尾,当意志把这一认识应用到它自己身上时,在它最完善的现象中还可出现意志的取消和自我否定的可能性;于是,原来在现象中决看不到的,只是自在之物所专有的自由,现在也出现于现象之中了。当这“自由”取消了现象所本的那本质,而现象却还在时间上继续存在的时候,就造成了现象和它自己的矛盾,由此又恰好表出了神圣性和自我否认的事象。可是所有这一切只能到本窟的末尾才能完全理解清楚。——目前只是在这里概括地提一下人如何由于自由,也就是由于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而不同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这种自由或独立性原来只是属于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并且是和现象相凿枘的;然而在人,自由却能在某种可能的方式之下也在现象中出现,不过这时的“自由”就要必然自呈为现象的自相矛盾。在这一意义上,就不仅只有意志自在的本身,甚至人也诚然可以称为自由的,从而得以有别于其他一切生物。如何来理解这一点,那只有借助于后文的一切才能明白,目前我们还只能完全置之不论。这是因为我们首先还要防止一种谬论,这种谬论以为个别的,一定的人的行为是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的;而所谓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就是说机动的力量不如原因的力量或从前提推得的结论那么可靠。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自由,如已说过,要是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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