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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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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是不能做到这一点而对于意志这个词仍然要把它理解为自来单是用这一词来标志的一个种,理解为由认识指导而专按动机,甚至是只按抽象动机——也就是在理性的指导之下——而自行表出的意志,那么,他就会自陷于无止境的误会中;'因为理性指导下的'这种意志,已如上述,只是意志最鲜明的一个现象而已。我们必须在思想中把我们对于这一现象直接认识到的最内在本质纯净地提出来,然后把它转用于同一个本质所有一切较微弱、较模糊的现象,这样我们就满足了扩大意志这概念的要求。——站在与此相反的方面,如果有人认为用意志这个字眼或是用任何其他字眼来标志一切现象的本质自身究竟是一样的,那他就要误会我了。如果说那自在之物是这么个东西,我们只是从推论得出其存在,我们只是间接而在抽象中认识它;那倒是和上述这种情况相符,人们诚然可以随便叫它什么;而名称就不过是一个未知数的符号罢了。可是意志这个词儿,好象一道符咒似的要为我们揭露自然界中任何事物的最内在本质,那就不是标志着一个未知数,不是指一个由推理得来的什么,而是标志着我们直接认识的'东西',并且是我们如此熟悉的东西;我们知道并懂得意志是什么,比了解其他任何别的东西更清楚,不管那是什么东西。过去人们总是把意志这概念腹括在力这概念之下,我则恰好反其道而行之,要把自然界中每一种力设想为意志。人们不可认为这是字面上的争论,也不可认为这是无所谓,可以漠不关心的'事情',却更应该说这是有头等意义和重要性的'事情'。原来力这个概念,和其他一切概念一样,最后是以客观世界的直观认识,即现象,亦即表象为根据的,力的概念也就是从这里产生的。它是从因与果支配着的领域内提出来的,所以也是从直观表象中提出来的,从而正是意味着原因之为原因,'也就是' 在这原因之为原因不能在事因学上再有进一步的说明反而正是一切事因学的说明不可少的前题这一点上,它意味着原因之为原因。与此相反,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中,意志这概念是唯一的一个不在现象中,不在单纯直观表象中而有其根源的概念,它来自内心,出自每人最直接的意识。在这意识中,每人直接地,没有一切形式,甚至没有主体和客体的形式,就在本质上认识到他自己的个体,认识到他同时也就是这个体;因为在这里认识者和被认识者完全合而为一了。因此,如果我们把力这概念归结为意志这概念,那么,我们在事实上就是把较不知的还原为不能更熟悉的,还原为真正直接,完全的已知,并大大地扩大了我们的认识。如果相反,我们仍和过去一样把意志这概念赅括在力这概念之下,那么,我们就剥夺了自己唯一的直接认识,——而这是我们对于世界内在本质所有的认识……,因为我们让这种认识消失于一个从现象抽出来的概念之中了,因此我们也决不能以此概念超出现象之外。
                 
    §23
                 
    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完全不同于它的现象的,是完全不具现象的一切形式的。只有在意志出现为现象时,它才进入这些形式;所以形式只和它的客体性有关,对于它自己本身则是不相干的。一切表象的最普遍的形式,客体对于主体这一形式就已经和它无关;至于次于这一级的,一切那些在根据律中有其共同表现的形式,那就更加不与它相干了。属于这些次一级的形式的,如众所周知,还有时间和空间,以及唯有由于时间、空间而存在而成为可能的杂多性。就最后这一点说,我将借用古经院哲学的一个术语,把时间和空间叫做个体化原理,这是我要请求读者一劳永逸把它记住的。原来唯有时间和空间才是本质上,概念上既相同而又是一的'东西' 毕竟要借以显现为差别,为杂多性,为互相并列,互相继起的东西。所以时间和空间是“个体化原理”,是经院学派伤透脑筋和争论不休的对象。苏阿内兹搜集了这些材料(《争辩集》第五节,第三分段),可以参阅。由上所说,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在具有各种形态的根据律的范围之外的,从而就简直是无根据的;虽然它的每一现象仍然是绝对服从根据律的。并且,在时间、空间中,它那些现象虽不可数计,它却独立于一切杂多性之外。它本身是单一的一,但又不同于一个客体之为一。客体的单位性只是在和可能的杂多性的对比上认出来的。'意志的一'还不同于一个概念之为一,那只是从杂多性的抽象产生的,它',意志,不是这样的一,而' 是在时间、空间、个体化原理以外的,即多的可能性之外的一。只有由于下文考察各种现象和意志的不同表现而完全明白了这里所说的一切之后,我们才能完全体会到康德学说的旨趣。'才懂得' 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不与自在之物相于,而只是认识的形式。
                 
    在意志作为人的意志而把自己表现得最清楚的时候,人们也就真正认识了意志的无根据,并已把人的意志称为自由的、独立'无所待'的。可是同时,人们就在意志本身的无根据上又忽视了意志的现象随处要服从的必然性,又把行为也说成是自由的。'其实' 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从动机对于性格的作用中产生出来的每一个别行为都是以严格的必然性而发起的。一切必然性,如前所说,都是后果对原因的关系,并且绝对不再是别的什么。根据律是一切现象的普遍形式,而入在其行动中也必然和其他任何一现象一样要服从根据律。不过因为意志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地,在它本身上被认识的,所以在这'自我' 意识中也有对于自由的意识。可是这就忽视了个体的人,人格的人并不是自在之物的意志,而已经是意志的现象了,作为现象就已被决定而进入现象的形式,进入根据律了。这就是一件怪事的来源,'其所以怪的是' 每人都先验地以为自己是完全自由的,在其个别行为中也自由;并且认为自己能在任何瞬间开始另外一种生涯,也就是说变为另外一个人。但是通过经验,后验地,他又惊异地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服从必然性的,发现他自己尽管有许多预定计划和反复的思考,可是他的行径并没改变;他必须从有生之初到生命的未日始终扮演他自己不愿担任的角色,同样的也必须把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剧情演出直到剧终。这里我不能再继续这个考察,作为一个伦理学的问题这个考察属于本书的另外一篇。目前,我在这里只想指出本身并无根据的意志,它的现象作为现象说,还是服从必然规律的,也是服从根据律的;以便我们要在自然现象中识别意志的表出时,不在这些现象借以出现的必然性上感到蹩扭。
                 
    在此以前人们只把某些变化,除开一个动机外,亦即除开一个表象外,就没有其他根据的变化看作意志的现象;因此,在自然界中,人们仅仅只认人类有意志,最多还承认动物也有意志,因为认识作用,表象作用,如我在别的地方已提到过的,当然要算作动物界真正的、专有的特征。但是在没有任何认识指导它的地方,意志也起作用;这是我们在动物的本能和天生的技巧上最容易看得出来的。这里根本谈不上它们也有表象、认识,因为它们就是这么一直向前奔赴这种目的的,如果说这目的就是它们认识了的一个动机,那是它们完全不明白的。因此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无动机而发生的,是没有表象的指导的,并且是领先最清楚地给我们指出了意志如何没有任何认识也还有活动。才一岁的鸟儿并没有蛋的表象,'可是' 它为那些蛋而筑巢;年幼的蜘蛛没有俘获品的表象,'可是' 它为这些俘获品而结网;在它第一次挖坑以伺蚂蚁的时候,食蚁虫也没有蚂蚁的表象。鹿角虫的蛹在树木里打洞,以为自己蜕变期的居留所留余地,就是不管自己将来变成雄虫还是雌虫,它总是把洞子打得比自己'长成时的身体' 大一倍;这样,如果它变成雄的,那就给他的两只角留下余地了,而它并没有什么角的表象。在这些动物如此这般的行为和它们的其他行为中,当然有意志的活动在,是显然的,不过意志是在盲目的行动中;这种行动虽有认识相随伴,但不是由认识指导的。如果我们已经一度获得了表象和动机并非意志活动的必要的与本质的条件这一见解,那么,我们就会更容易在比较不显著的一些场合也能识别意志的作用。例如蜗牛'背负着' 的“住宅”,就不能归之于一个与蜗牛不相干的,然而是由认识来指导的意志;这就犹如'不能说' 我们自己盖的住宅是由于别人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才169竖立起来的;相反,我们会把这两种住宅都认为是在这两个现象中把自己客体化的意志的产品。这意志在我们'人' 是按动机而起作用的,而在蜗牛,却还是盲目的,是作为指向外界的营造冲动而起作用的。就在我们'人',这同一意志在好多方面也是盲目地在起作用,在我们身体中的,没有认识指导的一切机能中,在一切生机的,成长的过程中'都是如此','如' 消化作用、血液循环、分泌、成长、再生作用'等等'。不仅是身体的活动,就是整个身体全部,如前已证实过的,都是意志的现象,都是客体化了的意志,具体的意志。因此,凡是在身体内进行的一切,就必然是通过意志而进行的,虽然这里意志不是由认识指导的,不是按动机而决定的;而是盲目地起作用,'只是' 按原因'起作用',而在这种场合的原因就叫作刺激。
                 
    我把物质的某一状态称为原因,本来是就最狭义的原因说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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