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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完)
后注
一、苏轼上任时的密州,可谓地瘠民贫。苏东坡在相关奏表中写到:“蝗旱相仍,盗贼渐炽,今又不雨,自秋至冬,方数千里,麦不入土。”“轼向在密州,遇饥年,民多弃子。”苏东坡又在《后杞菊赋并叙》中写到:“而余仕官十有九年,家日益贫,衣食之奉,殆不如昔者。及移守胶西,意且一饱,而斋厨索然,不堪其忧。日与通守刘君廷式,循古城废圃,求杞菊食之,扪腹而笑。”太守与通判生活尚且如此,寻常百姓便可想而知了。本文情形与历史有差异,请勿细究。
密州通判刘廷式,字得之,《宋史》只说他是齐州人,而清末所编《山东通志》,则为齐州历城县人(即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明末历城县志、清朝乾隆时期的《历城县志》,都说他是历城县人,并为之立传。
二、宋代是我国古代唯一长期不实行“抑商”政策的王朝,故而宋代的商业与手工业发展非常迅速,民间经济突飞猛进,创造了空前繁荣。宋神宗就曾颁发过“政事之先,理财为急”的诏令。苏东坡主张“轻赋役”,提出减免零售商的赋税,刺激商业发展,增加商税收入。(《苏东坡全集之论河北京东盗贼状》言道:“小商不出税钱,则所在争来分买;大商既不积滞,则轮流贩卖,收税必多。”)
宋代律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成立条件有:“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必须先询问房亲、邻人有无购买意愿,“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比较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原主离业”,指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后,必须转移标的的实际专有,即卖方必须离开产业。
关于修改版本
《苏东坡断案传奇》,又名《大宋苏公案》,现已经完成湖州篇、黄州篇、密州篇三部,长短故事有三十个。
这是一部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相结合的作品。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以写古代的冤狱公案故事为主,现在流传下来的公案小说大约有几十种,最著名的莫过于《包公案》,其次是《施公案》、《彭公案》等等。这些公案小说主要以洗冤录为主,附以民间传说,后来有部分延伸为侠义小说。这些公案小说的故事情节比较简单,也比较公式化,缺乏惊险的悬念和严密的推理,甚至杂有一些迷信糟粕。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荷兰汉学家罗伯特·汉斯·古利克(中文名:高罗佩)受到清代初期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的影响,创作出了著名的侦探小说《大唐狄公案》。热爱汉学的荷兰人高罗佩称《大唐狄公案》为“新型的公案小说”,沿用《泰晤士报文学增刊》的话说,《大唐狄公案》开辟了世界侦探小说领域内一个极其珍贵的支脉。只可惜一直以来没有人走过。
应该说,本小说基本上走的是《大唐狄公案》这条路,为了尽可能的接近早已灭亡多年的中国公案小说原貌,所以我采用了古白话文这种几乎绝迹的中国传统文笔。对一些读者来说,有一阵久违的熟悉感。同时也有相当多的读者感到陌生、不习惯,以至于弃之而去。于我而言,这只是萝卜白菜的问题。最开始写故事是为了自娱自乐,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工作的变故,思想的变化,越来越觉得故事的布局是次要的,通过密州、湖州、黄州这段苏东坡人生中的特殊时期,能够进一步了解苏东坡这个历史人物,特别是苏东坡的以儒学体系为根本的人生思想,同时也夹杂着与我(或者说我们)同样迷茫的出世与入世、悲观与乐观、失望与希望、鸿翔鸾起与激流勇退、社会的丑陋与人间的美好,等等工作生活中诸多现实而又痛苦的矛盾。
小说终归是小说,故事中的一些细节是不符合历史的,我在每个故事的结尾附有后注,说明解释一些事情,以免误导读者。即便这个世界上误导人的东西多得数不胜数。有的后注实际上就是我写该故事想要表达的主旨。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读侦探小说只是为了消遣,打发时间,从而造成很多的侦探小说一味追求过于离奇的情节与玄乎的诡计,甚至靠暴力、灵异、色情来吸引读者的眼球,却渐渐迷失了自我。这也是造成中国侦探小说长期以来不景气的原因之一。我写这部小说,也算是为中国侦探小说添一块砖加一片瓦吧。
整部小说长达160万字,其中有很多破绽、错别字、谬误,也有一些过于拗口的“之乎者也”。写完《黑龙玉》之后,我便开始了全文修改,尽可能的改正错误之处,并对草稿版本中苏东坡的一些文章进行了翻译,以便于阅读。同时,修改了一些故事情节,使通篇故事更顺畅。如果朋友们看了本小说,除了消遣打发时间之外,还能从中感受到、领悟到,或者是学到那么一点点东西,才是我写本小说最大的欣慰。在此,要感谢喜欢、支持本小说以及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