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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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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
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
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
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
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
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
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
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
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
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
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
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
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硃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
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
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
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
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
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
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
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
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
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
狱C224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
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
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
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
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
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
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
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
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
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
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
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
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
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
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
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
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B064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
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
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
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
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卷二十四上 食货志第四上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
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
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
成。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
民祖饥”,是为政首。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茂
迁有无,万国作B376。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故
《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故曰:“不患
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是以圣王域民,筑
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
人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圣王量能
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
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
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
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
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
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有
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
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
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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