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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侵权合法化的理由,更不能以定量决定定性。如果以“240万张侵权牡丹卡已经发放”为由,判令“不销毁”,可以继续使用,言下之意是不是说,“既然已经侵权了,那就让它继续侵权吧”,也等于说,“既然犯罪分子已经抢劫、盗窃了他人财物,就归他所有吧”。这样将导致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纵容,树立“侵权合算”的反面典型。公众可能会认为,只要侵权投资大,法院就不会判决销毁和停止使用侵权物品,这势必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弱化公众法律意识,损害国家根本利益。
原告方还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损失的内容不合理。一审判决仅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1815元(仅占制卡成本的万分之四),扣除原告承担的一审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原告所剩赔偿款几乎为零。即使一审判决的赔偿金由原告全额获得,每张卡的赔偿金也仅约为人民币1分3厘,被告仅以人民币1分3厘的代价就取得了在牡丹交通卡上无限期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岂不是使侵权行为以超低成本合法化?
基于上述观点,李海泉及其代理律师很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案的判决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也引发不小的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在多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被告辩称其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属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说法,法院未予采纳。
李海泉上诉后,工行自觉底气不足,遂与原告商量撤诉、增加赔偿的解决办法。不久后,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李海泉经济损失20万元,并停止继续发行印有“安惠桥全景”图案的牡丹交通卡。
此案就此画上句号。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2)
从法院判决的3万余元赔偿款,到工行主动赔付20万元,这中间说明了什么问题?工行真的像他们在法庭上表现得那样在理吗?显然不是,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纯粹是一种狡辩。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把交管局拿出来当挡箭牌,声称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说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工行说的是实话。可是4年后,当我在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当得利一案中胜诉后,工行却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说: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你看,在不同的案件中用不同的说辞,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说,如此不顾事实,工行的表演可谓“出彩”啊!
和解金额也很能说明问题。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一审法院判决的是3万多元,为何工行愿意增加到20万元?原因不言自明。值得一提的是,在工行的某些领导看来,钱是息事宁人的好东西,钱能够让人闭口。这并不是个别现象。两年后一位退休干部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广告词“一卡在手走遍神州”误导消费者案中,工行也是在二审中向败诉的原告支付1万元后才取得和解的。在我诉北京工行牡丹交通卡一案中,工行也在二审中向一审败诉的我伸出“橄榄枝”,想以5000元的代价让我撤诉。
这些,都是偶然的巧合吗?
当然工行本身也不缺钱。那么大一家银行,20万算什么?赔了200万、2000万甚至20亿也休想搞垮工行!2004年底,审计署不是查出工行各类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吗?可工行照样是工行!
然而,只要有不平事,就总会有人站出来。
当“安慧立交桥案”还在审理中时,北京工行实际上正在两头作战:另一头的对手是两位律师。这个官司打的时间比较长,达一年半。
张捷是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99年7月,牡丹交通卡刚刚推出,张捷与他的同事胡希平去工行蓟门里储蓄所申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上签字。他俩一看通知单背面印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就来了气。领卡后,他们经过仔细研读,认为这份合同本身存在违法之处,并针对《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的有关规定,发现了牡丹交通卡的“六大不公平”。2000年6月6日,他俩一纸诉状将北京工行告上了西城区法院。这是牡丹交通卡遭遇的第一起官司。
张捷做的是法律工作,但他曾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物理系,毕业后还参与过一些银行卡系统的设计工作。既懂法律又掌握信用卡知识的他认准了牡丹交通卡的“软肋”。他与同事胡希平在起诉状中从六个方面对牡丹交通卡进行了质疑。
一、为什么不许挂失?《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称不受理该卡的挂失,两位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剥夺了持卡人为避免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而且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挂失业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电话。
二、机器故障的责任为何要由持卡人承担?《使用须知》称,“如因机器故障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我行根据计算机提供的数据作出相应的处理”。他们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持卡人要为银行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机器故障使持卡人丢失巨额财产时,持卡人只能“认账”。张捷说:“这是最不公平的条款。”
三、为何占用持卡人财产?《使用须知》第八条规定,“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中保留一定(不低于10元)的余额。否则,‘交通卡’不能继续进行转账操作。” 原告认为,这一规定“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侵犯持卡人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四、密码的安全作用何在?牡丹交通卡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而非由持卡人自主设置,这意味着持卡人的财产始终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由于其密码的产生一定要经过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这就存在被银行系统截取的可能。
五、未尽事宜该由谁来解释?针对“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的规定,两律师也认为是不公平的条款。
六、为何不载有客户服务电话?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卡上面应载明客户服务电话,但是牡丹交通卡没有按要求载明。
原告认为,牡丹交通卡的这些使用规定明显违反《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行规,使300万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据此,他们提出了诉讼请求:撤销及变更持卡人签字单上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中的部分条款,即提供挂失服务、为机器故障承担责任、密码应由持卡人自己设定、载明服务电话,以及撤销存款额最低10元和“未尽事宜由银行解释”的规定。
西城区法院立案后,张捷、胡希平二人特别高兴。在他们看来,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次公益诉讼,能立案就是一种胜利。4个半月后,两位原告终于盼来了开庭的消息。
2000年11月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希平对采访他的记者说:“这个案件能够立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能够开庭审理,更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尊重。”
开庭前,两位原告判断,庭上辩论的焦点将是牡丹交通卡的性质问题。果不其然,那天到中午法官宣布休庭时,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人们也没有弄清楚。而卡的性质与卡的“六大不公平”有直接关系。
说实话,自牡丹交通卡推出5年多来,这张卡的性质一直都如雾里看花,难以洞察,特别是在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时,它的性质问题就尤为扑朔迷离。李海泉起诉工行时,工行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宣称,发行牡丹交通卡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公务;两位律师起诉时,工行称这一起诉实质上是要求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牡丹交通卡究竟是行政卡还是商业卡,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是兼而有之,哪个的比例更大?对此,多年来人们莫衷一是,有记者干脆写文章称牡丹交通卡是“一个畸形儿”。出现这种情况有人们认识能力的原因,而将这一潭清水搅浑的,我以为,正是北京工行。他们在不同的诉讼中,拿出不同的说法,故意混淆了视听。
不过,经过那几场官司,时至今日,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已经非常清楚了:它具有的是交通管理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只是它的附属物。对此,多年来一直不公开表态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也是认可的。2005年3月15日,市交管局在给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办复提案中明确表示,牡丹交通卡“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发放的IC卡范畴”。
但是,在张捷打官司的2000年,牡丹交通卡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确实难以辨清。所以那天的审理也无法得出结论,自然也不可能当庭宣判。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3)
据当时的媒体报道,有这么一个细节值得关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张捷律师宣读的一段文章在法庭掀起一个小高潮。该文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聂舒在接受采访时答复,牡丹交通卡实际上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磁条卡和交通管理局具有交通管理功能IC卡的‘复合卡’。工商银行曾希望该智能卡具有金融功能,但是该卡的制作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央行没有批准它开通金融功能。”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原告认为,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密码有被计算机系统截获的可能,危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