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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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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其他影响。
第五节 价值法则在应用于零售交易时应如何修改
在开始研究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之前,我要进一步作一些说明。我要预先作以下说明以后就不再作此说明了,在我所考察的各种情况下,价值和价格仅仅由竞争所决定。它们只是在如此决定时,才能归纳为一个可以确定的法则。必须假定,买主力求贱买,卖主则力求贵卖。因此,我们的结论所能适用的价值和价格,是商业价值和价格;这种价格是市价一览表上所载的价格,是批发市场上的价格,在这种市场上,买卖都是营业行为,买主力求知道(一般也确实知道),具有一定质量的某一商品以什么最低价格可以买到。因而,在这种市场上如下的格言是正确的:质量相同的物品,在同一市场上不能有两种价格。所以,我们的命题,对于零售价格来说,即对于在商店购买个人消费品所付的价格来说,只是在有限得多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个人消费品,在不同的商店,甚或在同一商店,常常不仅有两种价格,而且有许多种价格;习惯和偶发事件,同一般原因一样对此大有影响。为供个人使用而购买物品,即使买主为实业界人士,也不总是依循营业原则。在赚钱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和在花费所得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往往迥然不同。大多数有钱的人或者由于怠惰,或者由于不介意,或者为了摆阔,在购买消费品时所付的价款远远高于必须支付的金额;而贫民由于无知和缺乏判断力,没有时间进行搜寻和调查,以及屡见不鲜的公开或隐蔽的胁迫,也往往付价过高。由于这些原因,决定批发价格的各种原因没有完全以可以料想的那种规则性对零售价格发生作用。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影响在零售市场上终究是可以感知的,因而也是零售价格的变动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真实根源。但是,这里不存在有规则的、严格的一致性。同样的优质皮鞋,不同的店铺可以以大不相同的价格出售;皮革的价格下跌,往往不会导致比较富裕的阶级的买主们买鞋时所付的价款减少。不过,皮鞋的价格有时也会下跌;而当皮鞋的价格下跌时,其原因一股总是皮革跌价。而当皮革跌价时,即使在有钱人经常光顾的鞋店里没有看到其所产生的影响,但工匠和工人一般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皮鞋,贫民习艺所或军队所需皮鞋的契约价格也会明显降低。在一切有关价格的推论中,都必须了解如下的前提条件,即:“假定所有的当事人都照顾他们自己的利益”。忽视这些区别,导致人们不适当地应用政治经济学的各种抽象原理,更常见的是使人们错误地怀疑那些原理(因为他们往往用那些原理所不包括的各种事实,或者他们误认为适用那些原理的各种事实,来同那些原理相比较)。
第二章 论需求和供给,以及它们与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价值的两个条件:效用和获得的困难
其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如前所述)它必须得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都不会为了取得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某种价格,或放弃对自己有某种用处的物品。但是,第二,这种物品不仅必须具有某种效用,而且在它的获得上必须存在若干困难。德·昆西先生说:“任何物品要获得那种称为交换价值的人为价值,首先它本身必须是达到某种理想目的的手段;其次,即使它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初步的有利条件,如果能够无偿地、无须作出努力就获得它,它也决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后一条件是必要的限制因素。因为,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某种称心如意的物品可以无偿地取得;一弯腰,你就可以把它拾到手;但是,这种持续不断的弯腰动作,需要作出辛勤的努力,因而你很快就会发觉,你捡拾物品实际上不是无偿的。在加拿大的大森林里,时时能够无偿地采集可以装几只船的野生草莓,但是由于弯腰的姿势和十分单调的劳动令人疲惫不堪,可以不用多久谁都乐于雇人去做这种工作。”
正如前一章 所指出的,其一物品在买主评价中的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它的价值不能超出这一限度;除非特殊情况提出这样的要求。德·昆西先生恰当地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走进几乎任何一家店铺,购买你所看到的第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决定的呢?十之八九是由要素D,即获得的困难决定的。另一要素U,即内在的效用,对此完全不起作用。假定这种商品(按照它的效用来估量),就你的目的而言,值10畿尼,你就会拿出10畿尼来购买,而不愿意放弃它;可是,如果生产这种物品的困难只值1畿尼,则1畿尼就是它所具有的价格。但是,U不发生作用,我们就能够认为U不存在吗?不能;因为,如果它不存在,毫无疑问,即使以最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种商品,你也不会购买。U虽然不影响价格,对你却有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假定情况与此相反(虽然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你坐在苏必利尔湖中的一艘轮船上,前往远离文明800英里的无人地带,意识到在未来的10年中完全没有机会购买任何奢侈品(小型的或大型的)。同行的一位旅客带有一个漂亮的配乐鼻烟盒,在日落以前你就要同他分别;根据经验,你知道这一玩具有控制你自己的感情的能力,你时时可以利用它使你的激动心情平静下来,因此你急切地想把它买到手。在离开伦敦的时候你忘了购买,现在是最后的机会。但是,持有这一玩具的那位旅客同你一样地知道你的处境,决心利用这个买卖尽可能将价格抬高到远远超出U的程度,即大大超过你按照个人的目的对这一物品所估算的内在价值。在这个场合,他完全不考虑D的控制力和缓和作用;最后,虽然这种玩具你在伦敦或巴黎可以用6畿尼买到一整车,但是当最后的钟声敲响,告诉你现在不买,你将永远没有机会购买时,你将宁愿付出60畿尼,而不愿放弃这个机会。同前述情况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要素在起作用,前者为D,后者为U。但是,D虽然不起作用,毕竟并非不存在。D不发生作用,使U得以发挥它的全部作用。好象在一架抽水机里,由于D的压缩作用已被消除,U就象机内的水脱离空气的压力而喷出时那样发生作用。但是,很明显,纵然价格'不是由D而'是由另一者(指U——译者)决定的,你还是把D放在心上;因为任何交换价值只有U和D同时存在才能形成,而且,无可争辩,在你同意把价格提高到U的限度以前,你对这个D,即获得的极端困难(这时是可能存在的最大的困难,也就是获得的不可能性),一定作过周密的考虑。特殊的D已经消失;但是,在你的心目中,它已为没有限度的D所取代。不容置疑,你已完全承认U是决定价格的力量;但是你仍感到D隐而不见地存在着。不过D没有什么实际的力量,因而它对价格不起任何作用——这就造成一种完全的真空,由于这种真空的存在,U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和极限的作用。”
这种价值完全取决于买主的需要和欲望的情况,就是严格的、绝对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买主想得到的物品只能从一个人那里获得,因而这个人可以强行索取任何代价,只要价格不超出一定的限度,总能找到买主。但是,即使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值提高到这一极限,也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一点,在我们考察了价值依存于另一要素、即获得某一物品的困难程度的法则以后,就可以理解。
第二节 获得商品的三种困难
决定价值的获得的困难,并不总是同一种困难。它有时在于供给的绝对限制。有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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