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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于利息率。其超过部分,有一部分是冒风险的代价。当他以充分的担保出借其资本的时候,几乎或完全不冒风险。但是,如果他自负盈亏经营事业,则其资本的一部或全部,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即其资本要冒相当的风险,往往风险还很大。对于这种风险,他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他将不冒这种风险。他对于提供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同样必须要有报酬。产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供给全部或大部分资本而使事业得以进行的人担任的。因此,按照通常的安排,他或者是事业成败的唯一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最大的(至少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事业的规模宏大而复杂,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管理,就需要高度的勤勉,而且往往需要有非凡的手腕。这种勤勉和手腕,非有报酬不可。
资本的总利润,即生产资金提供者的所得,必须符合以下三种目的,即对节欲给予足够的补偿,进行风险赔偿,并偿付实行监督所需劳动和手腕的报酬。这些不同的补偿,有时是付给同一个人的,有时是付给不同的人的。资本,或某一部分资本,可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这种借来的资本,其所有者不担当经营上的风险或烦劳。这时,资本的出借者,或资本的所有者,是进行节欲的人。他获得利息,以作为对其节欲的报酬,而利润总额与此利息的差额,则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又有时,资本,或一部分资本,是由所谓“隐名股东”提供的。这种人虽然不分担经营上的烦劳,但承担事业上的风险,因此,他们从总利润中得到的不仅是利息,而且还包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份额。又有时,由一个人供给资本而且承担风险,业务也完全用他的名义经营,至于管理上的烦劳,则由别人(为此目的而受雇并领取固定薪水的人)承担。然而,这种雇来的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否则,肯定是效率很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通常确属明智的措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最后是,同一个人,他既有资本,而又处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第二节 利润的最低限度以及这一限度的变动
所谓可以永久存在的最低利润率,是在一定场合和一定时期内,刚够抵偿资本使用过程中所伴随的节欲、风险和努力的一个等值。从总利润中,首先,必须扣除一笔基金,一般说来,其数应足以抵偿因资本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损耗。其次,由于资本所有者暂时放弃对其资本的消费而实行节欲,对此必须给予一个等值作为补偿,其数应足以使他在当时当地继续进行节欲。这个等值究竟需要多大,则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所认定的现在和将来的比较价值,(用前面用过的语句来说)即取决于实际积蓄欲的强度。在抵偿一切损耗以及对资本所有者暂时放弃其消费而给予一定的报酬之后,还必须有若干剩余,用来酬报将其时间贡献给企业的人们的劳动和技能。这种报酬,至少必须足以诱使大资本的所有者愿意尽其烦劳,或用来聘请经理以自代。如果那部分剩余不能超过此数,那么,除大资本外,都将脱离生产。如果那部分剩余少于此数,那么,全部资本都将脱离生产而被用于非生产消费。而此非生产消费,将继续到利润率复见提高(这是资本数额减少的间接结果,说明见后)时止。
因此,这是利润的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最低限度是非常容易变动的,而且有时在有些地方是非常低的。这是因为其三个要素中有两个非常容易变动。为补偿节欲(即实际的积蓄欲)所必需的报酬率,因社会和文明的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说过。对于风险这一要素的报酬,差别更大。这里所说的不是同一社会中资本的各种使用方法之间的风险差别,而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情况下财产的安全程度大不相同。在亚洲的许多国家里,财产总是有被专制的政府或贪婪和蛮横的官吏掠夺的危险。拥有财富或被认为拥有财富的人,不但成为掠夺的目标,而且还可能成为强迫交代并交出其暗藏财富的目标。或者,如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即使政府本身由于软弱无力而无意压制人民,但是,任何强有力的个人却恣意进行掠夺,或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民既得不到任何保护,也无法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有很高的利润率,才能使一般偶尔拥有钱财的人,不立即将它用于消费作乐,而甘冒上述种种风险。这种不测的灾难,对于只靠自己的资本利息生活的人或亲自参加生产的人,都有影响。在一般治安良好的社会情况下,人们只要有好的担保,就可出借其资本,无须承担因某些特殊事业的性质而产生的风险。但是在象亚洲许多地方那样的社会情况下,恐怕除了实际以黄金或宝石作抵押之外,任何其他的担保都不可靠。而且,就算把钱财贮藏起来,如果被人知道了,或被人猜疑了,则那些贮藏的钱财及其所有者都有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决不是那些贮藏的钱财可以获得的利润所能抵偿的。因此,如果不安的社会情况更加激化,拥有钱财既不能保全生命,又不能免除重大的灾难,那么,钱财的积蓄就会比原来减少。在这样恶劣的政治条件下从事放款的人,其所受倒债的风险非常之大。在印度大多数的土著居民邦,人们放款的最低条件(即使是向政府放款)是:如果收到几年利息,即使本金全不偿还,放款的人也可获得充分的补偿。如能约定,本金1镑,复利几先令,这对放款的人来说,大体上是一项有利的交易。
第三节 利润因事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各种事业的资本报酬(比劳动报酬大得多),因一种事业比他种事业更有吸引力或更为令人厌恶而各不相同。如零售商业的利润,按其所占用资本的比例来说,大于批发商业和制造业的利润,其原因之一是零售商业不如批发商业和制造业体面。然而,最大的差别在于风险程度的不同。火药制造业者,因其生命财产常有特别的风险,故其利润大大超过平均利润。但就航海一类的冒险来说,因其所冒的特殊风险可以变换为一定的支付,而且通常就是这样变换的,所以保险费被正式算在生产费用内。船主或货主从保险费得到的赔偿,并不计算在利润内,而是包括在其资本的更新中。
总利润中作为对商人或生产者的劳动和技能的报酬的那部分,也因事业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例如,药剂师的利润率非常高,其最大部分,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往往只是这种职业的合理工资。因此,直到法规的最近一次更改时止,药剂师只能在药剂的价格中求得其报酬。有些职业需要很多科学的或技术的教育,因此,只有兼具这种教育和巨额资本的人才能从事那些职业。例如:工程师的职业就是如此。工程师,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是机器制造者,就其惯用的或引申的意义而言,又是公共工程的承担者。这些职业始终是利润最多的职业。又有些职业,其规模不得不受限制,但其经营却需要很多的劳动和技能。这种职业的利润率必须高于一般利润率,才能获得一般报酬率。亚当·斯密说:“在海口小市镇上.资本百镑的小杂货商人,能获得40%或50%的利润,而同地资本万镑的大批发商人,却很少能够获得8%或10%的利润。他所经营的杂货业,对该地居民的便利说,也许是必要的,而狭小的市场不允许更大的资本投在这种营业上。可是,那小杂货商人,须靠此过活,并过着与经营这业务所必须有的各种资格相称的生活。除具有小额资本外,他不仅须能读,能写,能算,又须能相当准确地判断五六十种商品的价格与品质,并能以最低廉价格购买这些商品的市场。……象这样有才能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磅作为劳动的报酬,决不能认为过分。从他的似乎很大的资本利润中,除去上述报酬,那么剩余的部分恐怕不会比普通利润多。所以,表面利润的大部分,在这场合,也不外是真实工资。”
使各种劳动的报酬产生不均等(或使此不均等扩大)的所有各种自然的垄断(即由周围环境造成的垄断,不是由法律造成的垄断),在资本的不同用途之间,也起同样的作用。如果某种职业须以巨额资本经营才能有利,那么,在大多数国家,能够参加这一职业的阶层被限于很狭的范围。因此,这些人能使他们的利润率保持在高于一般的水平上。又如某种行业,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被限于非常少数的人,因此,可靠同业的组织提高其利润。谁都知道,象伦敦的书商,虽然同业者不少,但长期以来,都存在着这样的组织。至于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情况,则在前面已经说过。
第四节 利润均等化的一般倾向
在上述各种产生不均等的原因(即不同行业的风险或愉快程度和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充分发挥作用之后,所有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就会趋于均等。这个命题是政治经济学家的通说,加以适当的说明,就成正当的学说。
利润中对节欲的实际报酬的那一部分(严格说来就是利息),在同时同地不论什么行业都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担保的可靠性相同,此时的利率,虽然不时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