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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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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第六节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以上论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进行的,即,竞争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为的干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会环境的自然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习惯可以进行干涉,限制竞争。如果有学徒法或同业团体的规定,使人们不易参加某种职业,或延迟其参加的时间,或课以费用,或加以刁难,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大大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提高,又如生产者的人数有所限制,而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售价不受限制,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可以不受特别限制地继续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在许多文明的国家里,虽然有过这种对竞争的限制,但是现在或已被废止,或大为和缓,而且毫无疑问,不久就将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的团体组织(工会)逐渐产生同样的作用。固然,这些工会除非也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永远不可能维持某种人为的工资率。但是,工会偶尔也确曾成功地达到过这个目的。在有些行业中,工人能拒绝外人作为满师职工或学徒参加其行业,除非参加的人数不多,并且服从其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对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证词中曾经提到,这种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织机工人的悲惨状况愈益加甚。这些工人本身的职业已经人员过剩,而且几乎已经破产。其他许多职业虽然不难学,但是,那些职业的工人团体组织(工会)都设有障碍,使外人直至今日仍无法越过。
然而,这些工人团体在特有情况下采取的排他主义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总的说来,这些组织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需要广泛地考察其行动的效果才能作出判断。在这种效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工人有时会有个人的暴虐或威胁等恶行,对于这些恶行,任何严格的取缔都不为过,但是现在不讲这些。如果民众的一般习惯象现在一样不改变,那么,这种偏向一方的工人团体,即使确能通过限制某种行业的人数而提高该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也只不过是在某一特定场所的周围设置堡垒,以防止过剩人口流入,只不过是使这个阶级的工资不取决于比该阶级更无远见和更无节俭习惯的阶级的增加率,而取决于该阶级本身的增加率。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这些多数人被容许参加分配,从长期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其唯一的永久效果,是使别人的生活降低到他们自己的水平。这样想来,所谓少数人的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的。那么,在劳动阶级的人口过剩普遍开始趋向缓和的时候,上述看法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种程度呢?行业团体组织的存在不应反对,而应赞成,其可能有的各种根据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在本书后面有关工人联合法律问题的部分中将会讲到。
第七节 关于工资取决于习惯的各种情况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要重复一下前面的论述,即世上有些劳动,其工资取决于习惯,而不取决于竞争。例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诉讼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的酬金或手续费。这类费用,按照一般惯例,是不变的。虽然竞争对于这些阶层的人,同对其他阶层的人一样发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使其业务分散,一般地说,并不是使其报酬减低。其原因也许是,舆论普遍认为,这些人所得的报酬高(就其工作相对而言),才更可信赖。因此,如果一个律师或内科医生的服务费用减低到通常以下的数额,则其工作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反而会减少。由于同样的理由,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或希望其工作超过普通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往往大大高于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总是给予较多的工资,即其所支付的工资多于足够在市场上购买完全能胜任这种工作的人的劳动的数额。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且还有更合理的动机。或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佣人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想继续干下去,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与经常接触的人斤斤计较,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触、也不愿意看到工资低的那种人通常具有的外表和习惯。事业家们对其事务员和其他雇员,也有类似的心情。雇主的这种宽仁、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都在于不愿充分利用竞争。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甚至现在仍然,在各大产业部门的雇主之间发生作用。这种动机的发生作用,是件好事。不过,这决不会使平均劳动工资提高到超过人口对资本的比率。这些大产业的雇主对每一个得到工作的人给予较多的工资,其结果减少了使一些人就业的能力。无论其道德的效果怎样出色,从经济上说,除非受其排挤的人们的穷困,导致进一步限制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地进行重新调整,否则是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的。
第十五章 论利润

第一节 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在对劳动者在生产物中所得的份额作了论述之后,我们将进而讨论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即资本或股本的利润。所谓资本家,就是垫付各种生产经费的人。他们以自己占有的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或在工人工作期内供养其生活),并供给必需的建筑物、原材料、工具和机械。在通常的契约条件下,生产物归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任意支配生产物。资本家在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之后,一般有些剩余。这种剩余的金额,就是他们的利润,就是由其资本获得的纯收入。他们可以将这部分收入花费于生活必需品或享乐,也可用于储蓄以增加其财富。
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同样,资本家的利润,按照西尼尔先生的确切说法,则是对节欲的报酬。利润的获得,是因为资本家不将其资本用于自己的消费,而让生产工人用于生产消费。对于这种克制,资本家要求报酬。如果从资本家个人的享乐来说,他往往是他自己浪费掉的资本的得益者。这部分资本的总额,大于在其今后一生中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总额。但是,他保留着这部分资本,不使它减少。如果他有意或者感到需要,他有权随时把它消费掉;在他去世时,也可将它赠给别人;在他去世之前,他可从这部分资本得到一笔收入,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嗜好而不致贫困。
然而,由于占有资本而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确切地说,只是使用资本本身的一种等价物(译者按:即使用资本的代价),其数额等于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在借用资本时愿意支付的报酬。谁都知道,这叫做利息,它不过是人们不立即将其资本用于消费,而允许别人将它用于生产目的时,所能获得的全部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仅仅由节欲获得的报酬,可用最优担保(即排除任何丧失元本可能性的担保)的当时利率来计量。凡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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