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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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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闻自律组织
    除了新闻自律本身外,执行自律的组织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了。自20世纪中叶起,新闻自律已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开始有了一定的行业组织形式,执行制裁和处分。当然,这有别于司法行为。这些自律组织的形式,各国差别比较大,英国、荷兰、印度叫“新闻评议会”,瑞典叫“新闻业公正委员会”,波兰叫“记者法庭”;美国则有新闻公评人制度(news ombudsmanship)。它们的性质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自治组织,英国的新闻评议会成员由记者、编辑、社会人士的代表组成;瑞典、荷兰、土耳其的自律组织的主席请法学家或律师担任。
    自律组织的职权较为广泛,但主要是监督新闻工作,审理涉及自律范围的申诉,进行仲裁或调解,并予以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是公开批评(同时承担少量的审理费用),要求当事人或媒介公开道歉、说明。这种名誉制裁作用在西方文化氛围里是较为有效的,因为名誉好坏直接维系到传媒的生存或当事人的生路。
    由于体制不同,我国没有新闻评议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不管怎样,自律组织的出现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乃至整个行业的建设都是非常有效的。这样的自律组织等于自己管理自己,它的处罚不是法律上的,也不是治安管理层面的,而是行业层面的。这种组织的制裁是很有效的,你要是出现了严重的违背职业道德的做法,可能法律法规管不着你,但是行业协会可以管得着你,甚至叫你在这个行业里无法立足,只得离开这个行业去做其他工作了。在这方面,行业的自律组织的权力,还是有的。
    4.新闻职业道德在政治与市场之间所处的位置
    新闻职业道德与党对传媒的政治要求、市场对作为产业的传媒提出的要求,有关系,但也显然不是一回事。那么,它处在一个什么位置?
    我国有三个法定的行业节日,一个是5月12日护士节,一个是9月10日教师节,还有一个是11月8日记者节。也就是说,至少社会承认这三方面都是一个行业。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部管理的健康机构,医护行业现在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有很多讨论。学校在政治上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思想阵地”,但是学校也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也有很多讨论。传媒在政治上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现在也卷入了市场经济,而且卷入得很深。在三个行业的政治要求和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就职业道德而言,即这个行业应履行的基本的社会职责。教育界的基本职责是传承文化,教育界有一句话:教师就像一支蜡烛,点燃自己,照亮别人。因而,教书育人是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医护界,早在19世纪就由英国护士南丁格尔创立了无国界的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等职业意识。尽管个别医护人员可能做得不好,但社会对医护界的基本职责的认识是确定的,多数医护人员在长期的职业熏陶中,能够自觉遵循这些职业要求。在旅行中我多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广播喇叭响了——哪位是××科的医生(或护士)?×车厢出现了病人(或孕妇),请你们马上赶来。身边正在聊天的人中,听到广播,就会有人马上起身去了。我们一看就知道他(她)是医生成护士。他们有这种职业道德意识。这时候他们绝不会问——给多少钱?因为我是医生,我是护士,我有责任、有义务救死扶伤,实践人道主义。
    那传媒呢?我想就是监测社会环境——向人们报告发生在身边的或遥远地方的重大社会变化,老百姓知逬这个信息以后能够采取措施来应对。这是传媒的职责,这种职责不是政治要求(过去我们往往把它作为一种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不是让你去赚钱,是一种职业意识,或者叫职业精神。上述内容图示如下:
    这方面,我想起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一件事情,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从北京开出的一趟特快列车,途中发生了脱轨事件,死伤不少人。上面有好几百位日本青年,那时候胡耀邦搞中日年友好,互相派几百个人到对方去参观。车上有一位浙江省的行业报记者,他受了轻伤。那时候通讯联系比较落后,大量援救人员不可能马上赶到,他首先想到的是救人,他救出了好几位日本青年。等到抢救的大队人马赶到,他意识到自己是记者,又开始采访。他是当时唯一在场的记者,回到杭州以后,写了一个很长的报道,报道了这个突发事件,受到赞扬。当时还没有提出“职业意识”的概念,但是大家觉得这个记者做得不错。其实,这个记者的做法,体现了新闻的职业精神。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吋候,他首先想到的站做人的基本道德,所以首先要救人,等有人来救援以后,他意识到我是记者,行业报记者也是记者(就像交通警察也是警察一样,在关键时刻有义务帮助人民),应履行记者的职责。当然,他写的报道不是刊登在他所服务的媒体上,而是刊登在浙江省的综合性媒体上,影响很大。我觉得这个人就具有职业精神。职业精神说起来好像很玄,实际上一对比就清楚了,它不进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是一种职业意识。
    说到职业意识,我们又要回到前面说的传媒的四大职责(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提出传播的三种功能:一是对环境进行监测(这是基本的社会职责);二是使社会各部分为适应环境而建立相互关系(沟通、协调功能);三是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查尔斯·赖特增加了第四种功能——提供娱乐。他把第二种功能称为“解释和规定功能”,第三种功能改用社会学名词“社会化”。
    其中首要的,就是对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一个基本职业理念。事实发生了变动,特别在事情涉及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你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及时报告。这一点,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需要翻来覆去强调,如果你不报,缺乏职业冲动,就是失职。当然,我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其他要求——什么情况不能报,那是另外的问题。原则上,作为新闻记者,你的基本职责是向公众报告新近发生的事实的变动。这部分内容因为我们前面讲过,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新闻理论中多了个概念,叫“新闻专业主义”。其实主要指的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意识,以及围绕着职业意识的一套新闻传播专业的操作要求。如果一定要说这个概念涵盖什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
    第一,专业(行业)意识:监测社会环境的责任意识。
    第二,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既然新闻是一个专业,又把这个专业加上个“主义”,就成了一种职业的信仰,当然下面要有一些具体的对新闻专业行为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可以测量的。我国的传媒缺少这些东西,只意识到自己要对上级负责,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一个行业(专业)。同时,我们也缺少一套完整的专业评价标准,怎么做算是专业,怎样做是不够专业。
    第三,新闻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传媒的专业培训机制。在我国说做医生,大家都知道,他的知识结构和操作必须非常专业;做教师,知识结构的要求也很高;一说做记者,似乎什么人都能当记者,这种认识本身就说明,新闻传播专业还不够专业。实际上,记者这个职业应该具备比一般人多得多的知识储备,如今是信息社会,还得要求具备跟得上科技发展的操作技能。每一个传媒单位,应该有一套专业的培训制度,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这三个方面都是衡量一个媒体、一个行业是不是一个专业的标准。在我国,新闻传播这个专业,确实距离专业主义甚远,每天传媒上出现的常识性错误不断,就不要再谈更高的要求了。
    第四,严格、客观的专业资格的认可制度。形式上,我国的传媒都有专业资格的认可程序,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也是一样,都有职称——初级、中级、副高和正高(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但是在专业资格认可的过程中,行政力量的影响很大,专业标准很难把握。尤其在高级职称的层面上,一些人的高级职称,不是由于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多强,而是由于他是领导。官大了,学问自然就该高,高级职称自然就有了。
    第五,专业内部的自律。现在我国在全国层面,形式上有一个自律,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与新闻传播的专业关系不大;全国记协负有一定的自律机构的职责,作用微小。倒是在一些较大的传媒和传媒集团内部,有的制定了相当完备的工作规则,有很厚的一本或几本书。现在的问题是没人执行。到了一个大媒体去问:你们有没有职业规范?他们会拿出一两本来,里面说得非常细致,但是谁来检查呢?没人检查。这恐怕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你要去小媒体呢,可能根本就没有。如何使得我们的自律不仅有,而且自律本身要专业、有一套制度保证自律的执行,我们还要走很长的路。
    第六,专业精神的范例。专业主义需要环境氛围,就像我们到了比较文明的国家,那里人人都遵循交通规则,你就是想抢行,众目睽睽之下也会变得守规矩了。相反的情况也有,来自比较文明国度的人,在我国按照规矩排队上车,但是别人都不排队,他排队的结果是永远上不去车,结果,时间长了,文明人为了生存,也只好不文明了,学会了不顾一切地挤车。我国新闻传播界不是表扬了很多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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