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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英国工人领袖厄内斯特·琼斯合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又重复了这个意思,原话是:“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0)这段话没有收入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我只好引用英文版的全集。英文版的全集把文章列入了附录,并说明属于两人合作。不管最早的起草人是琼斯还是马克思,文章发表马克思是同意的,应该能够代表马克思的思想。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即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是怎么来的;它的对立面是书报检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多少内在的无法摆脱的矛盾;我们的先人们(包括全世界共产党人的导师),从这种反动制度对人的思想和社会进步的扼杀,推导出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以及这个理念对于人类精神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不能不提到18世纪的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因为它们的影响至今。
一个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Articles of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1条:
法文:La libre communication des pensées et des opinions est droits les plus précieux de l'homme。 Tout citoyen peut done parler; écrire; imprimer librement; saut à répondre de l'abus de cette liberté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英译文: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中译文:“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化的概述。外语比较好的同学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照着读,体会一下它的内在含义。然而在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后的近一个世纪,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并没有变成现实,倒是发生了由七次暴力导致的政权的更迭,为了争取《人权宣言》的实现,牺牲了不知多少人。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才通过了《新闻自由法》,终于使新闻出版自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个宪法性文件,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英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中译文:“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
这个文件的产生,也是有争论的。当时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意见不一致。一派人认为,《独立宣言》已经宣布了人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构成作出详尽规定,没有必要另行规定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另一派认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关于这个问题,从1788年争论到1791年,后一种意见占上风,于这年12月一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法案都涉及人权问题,因而统称“人权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以无权利主语的语言结构规定了三项自由权:信仰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请愿、诉愿自由。
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证明,“人权法案”总体上对于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显示出其必要性(关于持枪权第二修正案除外)是十分必要的。仅就新闻出版自由而言,围绕着它展开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一个颇为深厚的研究领域。
三、19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论自由》
现在我们进入一个新的话题,新闻出版自由实现了以后,自由意味着什么,这方面的理论表现有哪些?
在英国,1861年废除了最后一项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纸张税。此前的1855年,最主要的知识税——印花税被废除,英国就基本实现了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印花税是限制报刊出版的最主要的税种,这个税一废除,其他的税对新闻出版的影响就不大了。废除各种限制出版的法律,意味着没有行政力量对新闻传媒工作进行直接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又译“穆勒”)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一书(On Liberty)(图6…4),全书11万字,分为五章。在这本书里,他谈到了一个过去被人们忽略的问题,即“多数人的暴虐”。现在没有法律限制新闻出版了,大家都自由了,于是一种自然的“意见现象”显现: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多数人持一种观点,少数人可能持另外一种观点,或者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于是就会出现多数人利用自己的多数(这不是行政力量,而是人多势众的那种“势”),压制少数人发表意见。密尔注意到这种情况,总结了法国大革命时期“多数人暴虐”的教训,提出:现在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的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他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可怕的现象。这本著作的主要观点就是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个衡量社会的自由程度的标尺。
图6…4 密尔《论自由》1859年原版封面
这里我引证密尔《论自由》中几段比较重要的话,翻译者可能是一个老先生,有点半文言,但是翻译还是挺精当的: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21)
这句话说得比较别扭,意思是说,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平等的,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持某种观点,其他所有人持另外一种观点,这“另一种观点”的持有人,也不能以如此的人数优势压制那一个人的意见;当然,相反的情形,这一个人可能握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也不能由于握有这种权力而压制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发表意见。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并且,只要所谓争论是避开了那些大而重要足以燃起热情的题目,人民的心灵就永远不会从基础上被搅动起来,而所给予的推动也永远不会把即使具有最普通智力的人们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22)
“暗契”是指无形的约定,或叫“潜规则”。例如规定讨论禁区,某些原则就是这样,永远如此,不得讨论。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社会的思想就会变得一片沉寂,就像恩格斯说过的,从此以后,人们看着那个被发现的“绝对真理”发呆,再没有事情可做。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什么思想的活跃,因为不许讨论了。如果人们不能够讨论一些重大的问题,尤其是能够激发人们活跃思想的问题,那么人就没有达到思想动物的水平。看到这样的分析,不能不佩服约翰·密尔,想得还是非常深刻的。
在中国,严复1899年已经把这本书翻译出来了。我们知道,严复属于维新派,但在维新派里他是比较谨慎的一个人,一直拖到1903年才出版。可能他觉得这本书里谈论的关于自由的观点,对中国人来说太激进了。因为中国人长期以来是臣民思想,这时候提出每个人的言论尊严问题,能被接受吗?不管怎样,书在出版的时候,书名变成了《群己权界论》,就是集体和个人之间权利的界限问题,视角与原著的标题相差甚远。这本书里面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但不是核心观点。尽管如此,这本书出版以后还是引起了知识界的注意。李大钊1917年读这本书的时候发现,这本书的精要不是这一点,他说:
“穆勒著《自由》一书,于言论自由之理,阐发尤为尽致。综其要旨,乃在谓‘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众同而禁一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23)
也就是说,在言论思想领域中,如果大家的意见都一样,只有一个人的意见不一样,你禁止这个人说话,不合于公理。不管这种权力出自国会还是出自政府,都是错误的。李大钊一下抓住了这本书的基本观点,即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能由于我持的某种意见处于少数,我就该死。
然而,法国大革命时期处决議王路易十六,罗伯斯庇尔主张处决国王的逻辑就是这样:他是少数,少数意见存在本身就是罪恶,所以他就该死。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行事,人们就没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了,舆论必须一律,理由是大多数人持这种观点,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在这里,决定社会事务的民主程序被延伸到了思想领域,混淆了“民主”与“自由”这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思想领域中只能使用一个词——“自由”,民主和自由的理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李大钊把握得很好。即使实行民主,前提是大家都能自由地发表意见,只是在决定如何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