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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正直的刑名师爷不愿迎合上司,故遭到上司驳诘时,就援引律例、经义,一一顶复。汪辉祖就是因敢于顶复而闻名的师爷之一。
初出茅庐顶巡抚
乾隆二十一年(1756),汪辉祖刚开始学习刑名不久,他被推荐到无锡县衙门,跟随一位姓秦的刑名师爷见习。秦师爷也是绍兴人,熟悉律例条文,为人也很热心,和汪辉祖关系不错。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为当地的一桩案件大起冲突。
当地农民浦阿四的童养媳王氏和浦阿四的小叔叔通奸,被人发现,扭送官府。秦师爷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奸,为十恶大罪中的“内乱”,奸夫奸妇拟发附近地方充军。而汪辉祖却提出按照平常人通奸罪处罚,拟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两人意见不合,无锡县魏知县赞同汪辉祖的意见,嘱咐汪辉祖拟稿。
此案申详常州府(因此案事涉“名分”大事,需要申详上级),果然遭到知府的驳诘: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汪辉祖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知府勉强同意,案件转至江苏按察使司。按察使又下驳诘: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汪辉祖又拟顶复:王氏所称之“翁”为乡间俗语对长辈的统称,为“翁媪”之“翁”,非“翁姑”之“翁”。
案件转至江苏巡抚处,当时的巡抚庄有恭是乾隆四年的状元,是官场上有名的才子。他亲自披阅卷宗,先驳诘:王氏视同凡人,就好像与浦阿四毫无关系。汪辉祖顶详:童养媳为虚名,王氏平时称呼浦阿四为兄,阿四称王氏为妹,兄妹称呼不得视为夫妻。庄巡抚又驳诘:此案事关名分,不得同凡。汪辉祖又顶详:根据儒经《礼记·丧服》,未庙见(未正式拜堂)还不能算媳;《礼记·王制》有“附从轻”之说,比附人罪要从轻;《尚书·皋陶谟》“罪疑惟轻”,王氏的媳妇地位有可疑之处,就该从轻处罚。他建议仍按普通人通奸罪处罚,但枷号延长为三个月,王氏归娘家另嫁,浦阿四另娶。庄有恭这才表示同意,称赞汪辉祖所拟申详“合情合法”。汪辉祖从此名扬江南。
为重人命顶总督
乾隆二十六年(1761),已做了五年师爷的汪辉祖在浙江秀水县当刑名幕友。这年正月初五黄昏,有个叫许天若的中年男子喝醉了酒,经过邻居虞姓寡妇家时,见虞氏恰好站在门口,就仗着酒劲,拍拍自己的钱袋,大声叫唤,要请虞氏一起喝酒,结果被虞氏臭骂了一顿。
两人对骂了一阵后,各自返家。第二天,虞氏到县衙门递诉状,告许天若调戏。知县虽受理了案件,但“官无三日急”,并未马上传讯和审理。而两家人倒也相安无事。
二月初一日,虞氏到县衙门去递交催促办案的状子,返家路上又和许天若吵了起来。对骂一阵后,虞氏因在声势上吃了亏,当晚竟想不开,在家里上吊自杀。按照清朝法律,调戏妇女致使其“羞忿自尽”者,要处以绞刑;但如果仅仅是污言秽语辱骂导致妇女轻生自尽,就应处以流放。
汪辉祖认为,许天若和虞氏是对骂,彼此都说了很难听的话,可见虞氏并不那么贞洁,许天若的辱骂和虞氏的轻生并无直接关联,可以分别处理,即按一般的辱骂案件处许天若杖刑和枷号,而以普通自杀案件处理虞氏自杀一事。如此一来,本县就可结案,无须上报上级衙门。幕中其他的幕友得知汪辉祖的决定后,都认为他这样做太危险,但孙知县信任汪辉祖,同意照他的想法来处理,但仍要他按照人命案件发出“通详”。
然而案件一经通报,闽浙总督马上下令将许天若逮捕关押,同时严词斥责秀水县办理此案援引法律错误,予以驳回。孙知县闻讯大为紧张,但汪辉祖却不屈不挠,拟定“顶复”。他首先列举了有关此类案件的全部法律条文,详细解释说这些条文的主要立法意图是惩治罪犯“奸淫之心”的罪恶动机,即儒家经典所谓的“诛心”。而在本案中,许天若并没有诱奸的意图;且即使许天若在正月初五晚上属调戏行为,可虞氏相隔二十八天后才自杀,显然并非因为“羞忿”。自杀当天双方是吵架,而非调戏,故虞氏是死于“气愤”,而非“羞忿”,在此没有必要按照调戏致死的法律来处理。
这个顶复先是在嘉兴府被驳回,再经力争后总算得以照转;以后报到省按察使司,又被驳回,多亏汪辉祖再三说明,才得以通过。虽然最后闽浙总督那一关过不了,仍然命令按照因调戏羞忿致死的法律办理,但部分接受了汪辉祖的意见,将许天若按辱骂导致妇女轻生罪名处理,并且再减刑一等,判处杖一百、徒三年。
这个案子由于汪辉祖的坚持,许天若才得以活命,但也因他的坚持,致使虞氏的形象变得恶劣,她的家属因此无法用“节烈”的典范去申请建立贞节牌坊。为此汪辉祖心里始终留有很大的阴影。直到三十五年后,已经退休的他仍梦见虞氏要把自己带到阎王殿去评理。梦醒后,他在自己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告诫后人:“治刑名者,奈何不慎?”
运用文字技巧反驳成功
顶复的重点是将法律解释得为己所用,而且在崇尚文句优雅的时代,若顶详的文句优美简洁,也会得到上级首肯。光绪年间,广东发生了一起杀奸案:有个人的妻子偷了家里的一些钱财跟着别的男人跑了。两年后,丈夫在几百里外的地方找到这对野男女,就将他们都杀了,然后到衙门自首。
元明清时期,法律都赋予丈夫“于奸所将奸夫奸妇登时杀死”的权利,因此丈夫连杀二命可以不受任何刑责,但如果去官府起诉,则奸夫淫妇都只会被判二年徒刑而已。但在这个案件中,丈夫杀死奸夫淫妇已是在通奸两年之后,是否算“登时”?而且所杀之时他们并未交欢,所杀的地点也非通奸现场,是否算“奸所”?当两广总督将案件通报朝廷刑部时,刑部就以这两个理由予以驳回,要求将这个丈夫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的罪名来惩处。于是,两广总督李瀚章聘请的一位杨师爷在主稿顶复时,写出了最关键也是最经典的两句话:“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竟不获,乍见即系登时。”这个顶复受到当时的刑部尚书、著名律学家薛允升的激赏,立刻行文批准判决。(刘体智《异辞录》卷二《奸案判词》)
揣摩上司意旨好办事
像汪辉祖这样敢于据理力争的师爷并不多见,一般的东家也不愿为此而得罪上司。大多数刑名师爷只是揣摩上司意旨所在,将详文千锤百炼,使案件的真实性让位于行文的方便性。清朝人早已看到这一弊端,说天下申详如出一辙,尤其是以云南的刑名师爷最为轻松:“命案止两套,一索欠理曲,衅起还殴;一衅起调奸,殴由义愤。笑者谓可刊两板,但填姓名可耳。且死者万分强暴,凶手一味温柔。凶器无不金刃,皆受刃者自备资斧,从无有操刀而来者也!”(《折狱奇闻》卷一)这是因为“索欠”、“调奸”而导致“斗杀”的命案,加上强调凶手被迫杀人的情节,在朝廷秋审时,往往可获得减刑的机会。且这样的案情最“干净”,只要一两个人证和一两件物证就可以了,容易“剪裁”。
政治主导案情的发展
不过也有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必须“锻炼”详文。以撰写《明通鉴》一书而闻名的史学家夏燮在担任江西豫章县知县时,为了清除“洋教”,曾杖毙十八名教民,并写了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呈文,说这是“绌邪崇正、除暴安良之计”。结果江西布政使刘秉章见了,告诉他:“你这个呈文若报到朝廷,那些有列强撑腰的洋教士,就会到朝廷去闹事。这样一来,不但朝廷要为此烦恼,你自己也免不了受处分。”夏燮这才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和江西巡抚的高姓刑名师爷商量,把案情改写为“械斗”,并伪造一批口供来“证明”这十八个人是械斗而死,然后靠高师爷在县、府、道、司各衙门的同乡师爷,一路开绿灯放行,最后竟把“清除邪教分子”完全改成械斗案,一边死一半,没有要抵命之人,在报到朝廷时,也获得批准。(刘体智《异辞录》卷二《刑幕功用》)
第五章管钱管账的财政专员
钱谷师爷是州县长官的财神爷、大总管,主管六十种业务,包括钱粮、人口、土地、水利、气象等等,没有他,衙门就开不下去。
在师爷中能与刑名师爷争坐第一把交椅的是钱谷师爷。钱谷师爷有时也叫钱粮、钱漕。钱谷师爷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官员处理税收事务,管理州县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清代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是土地税——即田赋,也称“正项”。
古代政府的土地税一直是征收粮食实物,自唐中叶进行“两税法”改革,改为既征钱又征粮后,就把“田赋”称为“钱粮”。到了明代,实行“一条鞭法”,田赋改收白银,称“田赋银”;清代“地丁合一”,田赋又称“地丁银”。不过民间仍习惯称为“钱谷”、“钱粮”。筹划征收钱粮的师爷也就被称为“钱谷”了。
田赋税收是重头戏
古代的赋役征收制度一般采用“民收民解”的方法,即指定若干户,或由民户轮流担任催征、收税、保管、运送的职责。若有损失,则由民户赔偿,官府只加以监督而已。明“一条鞭法”实施后,田赋改为“官收官解”,即纳税人要自己到衙门缴纳税银,或到官府粮仓缴纳粮食。税银及运送上京的“漕粮”,都要由官府征收保管、储存运送,官员征收解送如超过期限,就要受到责罚,如有亏损,还必须填赔。这样一来,基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