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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所载日本《吾妻镜》一书有“宽永三年”的序言,考证该年合中国明朝的天启四年(1624)。而且康熙年间出使琉球国的徐葆光在其《中山传信录》一书也提到“市上行使宽永通宝钱”。
这份奏疏上奏朝廷后,乾隆皇帝下诏,改前令为官府禁止商民将宽永钱带回国内,并由官府收买已经在国内流通的宽永钱。
另一位著名的绍兴师爷汪鼎也善于运用历史知识来“佐治”。他在广东清远县当刑名幕友时,有个两户人家争夺田产的案件,已经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几任知县都无法解决。
汪鼎仔细查看卷宗后,发现其中一方作为证据提交的地契上有“顺治元年”字样,立即提醒东家这是一件伪造的契约,因为顺治元年(1644)清政府才刚入关,广东地方尚未被占领。于是知县把当事人找来,当场揭穿,并出示朝廷所编的历史书《御批通鉴辑览》,那个当事人只得认罪,情愿败诉。
汪鼎后来应聘到南澳厅当刑名师爷,该地是个海岛,明末清初时郑成功曾占领当作抗清据点,为此清初在该岛部署了军队,并设总兵实行军管。以后才设置民政系统,由潮州府派一员同知管理。
当时,有人与总兵过不去,向两广总督密报当地的驻军定于五月十三日“聚饮谋反”。总督密札南澳厅同知侦查此事,汪鼎见札毫不紧张,提醒同知:五月十三日是民间信奉的关帝生辰,习俗上每到这一天都要敬神聚餐,哪里是什么谋反?同知以此上报,一件“大案”就此消弭。
第三章判案参酌 “人情”
审判的依据不外天理、人情、国法。人情有时凌驾一切。师爷特别要衡量地方乡绅的“舆情”,更要了解民间的诉讼观念。
至少从唐宋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就习惯在司法审判中参酌“天理、人情、国法”以做出最适当的判决。“天理”指三纲五常之类的礼教伦理,有时简称“理”,也有时称“情理”,不过情理更多是指自然规律、社会常识、逻辑推理。“人情”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国法”是国家法律,在此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中,只占第三位。宋代法官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两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判决与其说是判断是非、求得公正、实现权利,不如说是求得双方相安、实现和谐相处而已。
处理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
正因如此,属于“人情”一类的地方舆论倾向、地方风俗习惯,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风俗习惯相差很大,语言也各不相同。代表中央政府到地方进行统治的官员人地生疏、语言不通、民情隔阂。辅佐官员的刑名师爷随官员来到治地,也是两眼一抹黑。在这种情况下,若要辅佐官员,势必得“入乡问俗”,尽快熟悉当地民风习俗,使自己代官员草拟的判决能被当地舆论所接受,让法意、人情两全其美。
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律例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传以律令,则上下相协,官声得著,幕望自隆。若一味我行我法,或且怨集谤生。”中国传统法律在民事、商事方面的规范最为贫乏,此因立法者对“小民细故”从不予以重视,致使相关法规的建立远远落后于民事、商事事务的发展。
民事、商事财产关系长期只能依靠自力救济,借贷、合伙、租赁、雇佣、承揽、典当等契约都依民间惯例调整,除因财产契约纠纷导致杀伤之类的刑事犯罪行为外,一般很少对簿公堂。而且即使对簿公堂,法官据以判断的标准也只是民间惯例,以符合当地人情。汪辉祖主张法官“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一日解一事,百日可解百事,不数月诸事皆了然,不惟理事中肯,亦令下如流水矣”(《学治臆说》)。
地方绅士的巨大影响力
古代中国并没有大众传播媒体,人情中的舆论主要体现在当地绅士的言论。绅士包括具有功名的读书人,如秀才、举人,或者是退休在家的官员,称“乡宦”。绅士可以平礼见地方长官,或向地方长官打小报告,从而影响地方官员的看法。另外,虽然很多绅士是田连阡陌的大地主,但也有很多考取功名、尤其是只考取低级功名的读书人,往往家境并不宽裕,只是一些穷秀才,他们与民间联系较为紧密,有可能反映一些民间的愿望。
绅士是“齐民之首,乡民之望”,常常具有影响本地民众视听舆论的号召力。尤其绅士往往与上级地方长官或朝廷京官有师生、同乡、同事之类的关系,如果州县长官判案办事“有违舆论”,一意孤行,绅士们就会号召民众反抗,或者向上级机关请愿。这一“人情”的力量,将直接影响到州县官的仕宦前途,所以判决必须参酌人情,才能结案。为此刑名师爷必须充分注意,凡涉及地方大族的案件,千万要考虑到判决能否被当地绅士所倡导的舆论接受。
种肥田不如告瘦状
刑名师爷必须加以了解的另一项民情风俗,是当地民间对诉讼的态度。由于古代政府不重视财产纠纷的审判,民间为使财产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往往“驾词叼讼”,如把钱债案件告成人命案件,婚姻纠纷告成奸盗案件,希望以此引起官府的注意,并重惩对方;县里打不赢官司,就府、道、司、院逐级上控喊冤,或者在这一任县官手里被判败诉,等下一任官员上任后,再次起诉。这种风气以南方数省为盛。
江南(指苏南地区)自明末就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苏州人万枫江长期作幕直隶,总结说:“北省民情朴鲁,即有狡诈,每易窥破。南省刁黠最多,无情之辞每出意想之外,据实陈告者不过十之二三。”(《幕学举要》)另外,全国有名的“健讼”地区还包括河南省彰德府的武安县、安阳县、涉县,“民性健武喜讼”;而浙江省永康县“健讼之风尤甚,民间稍失意则讼,讼则必求胜,不胜必翻”。江西九江也以健讼闻名,一有命案,就会怂恿被害人家属(苦主)背着尸体上城喊冤;一有窃案,就会把偷说成抢,或诬指仇人为盗(参见张亮采《中国风俗史》)。
“先下手为强”的陋俗
不过有时相邻的州县,诉讼风气却大不相同。如江苏松江府的青浦县与太仓直隶州的嘉定县相邻,嘉定以好讼闻名,每年诉讼案件数以千计,而青浦县辖区、户口都与嘉定县相当,每年案件仅一二百起。因为嘉定县习惯由被告一方承担诉讼中给差役、书吏的种种陋规费用,所以一有纠纷,就纷纷起诉,惟恐成为被告。至于能否胜诉,倒并不计较,形成了“图准不图审”的诉讼风气。(《吴下谚联》卷四)
刑名师爷对于当地的这些诉讼风气必须了然在心,办案时才不会被一面之词蒙蔽,甚至上一些讼棍的当。而想深入了解该地风俗,可以向前任官员的师爷打听,或向衙门中较为老实的书吏打听。这也是“入乡问俗”的重点所在。
第三章易遭报应的行业
清代知名师爷汪辉祖,二十六年间才办过六个死刑案件,他强调“求生”原则,认为这是积阴德于子孙。师爷们相信:仁恕获福。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报应”。《周易·坤·文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汉朝人陆贾也说:“积德之家,必无灾殃。”(《新语·怀虑》)而德、善的一个基本要义就是要“养”,要重视人的生命。法官刑人、杀人,如果不是依法办事,就会积下不善,必定报应在本人或其子孙身上;而能按法办事,从无冤滥者,就是积善积德,必会得到福佑。这种“善恶果报”的观念,从很早起就影响着那些参与司法审判的人员的言行举止。
笔墨之间,动关生死
西汉著名书法家于定国的父亲于公,长期为郡掾吏掌司法,多次平反冤案,自认积德甚多,必定有利子孙。某次他家的大门坏了,乡亲们前来帮忙修理,他请大家把门修得高大一点,以便大官乘坐的大马车能通过,并解释说:“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后来果然子孙位至三公,封侯赐金。(《汉书》卷七十一)北齐高允在中书省任职,负责复核审判,也自认为:“吾在中书时有阴德,济救民命,若阳报不差,吾寿应享百年。”(《魏书》卷四十八)后来果然九十余岁无疾而终。自佛教传入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之说与传统福报观念紧密结合,产生更大的影响。
查访智破无头案
清嘉庆年间,广东龙门县发生一起无头案,轰动一时。当地有个名叫温司敬的青年,娶了邻乡的林姑娘,两人情投意合,婚后很美满。结婚几个月后,有一次温司敬陪林氏回娘家,刚走到半路上,弟弟温司礼急急忙忙地追上来,说母亲得了急病,要大哥回家操持。温司敬就要弟弟送妻子回娘家,自己赶回家去。温司礼陪嫂子走了五里多路,快要走出树林了,林氏请温司礼先回,自己独自朝前赶路。温司礼担心母亲,也就同意了。不料几天后林家来人,说林氏一直没有回家。两家人请了乡邻在附近树林里寻找,结果发现一具无头女尸。林家就此控告温司敬杀妻。
龙门知县受理案件后,将温氏兄弟传来略加盘问,认定是温司礼在哥哥走后“图奸杀嫂”,立即动用大刑逼供。温司礼被屈打成招,承认是强奸未遂,杀嫂泄愤。可是既无凶器,如何能够割下人头?知县就叫书吏把现场勘察笔录改为那具女尸的头部是被野兽咬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