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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报考学习手册-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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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第五阶段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是依据职位要求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而制定的,以笔试、 面试等考试环节无法考察的项目为重点考核内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素质;    
    2。拟录用职位的要求;    
    3。报考资格条件复审;    
    4。职务回避考核;    
    5。道德品质考核。    
    


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第五阶段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方法

        
     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三种,即查阅档案考核法、谈话考核法和座谈会考核法。    
      1。查阅档案考核法    
    查阅档案考核法是考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时必经的第一道手续。通过查阅档案,可以熟悉被考核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历史和现实情况,起到被考核者在报名期间自报条件的复核作用。    
        2。谈话考核法    
      谈话考核法是考核中常用的另一种方法。此法可以获知一些在查阅档案时无法了解的情况。在考核之前,考核小组要对考核的内容、重点做出合理的设计,以便充分利用此法,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考核者在档案中反映出的个人工作、学习、品德等方面以外的情况。谈话的对象主要是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和被考核者本人。    
    3。座谈会考核法    
    座谈会考核法是指考核人员召集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事、主管领导等人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通过查阅档案考核法、谈话考核法和座谈会考核法后,要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要准确、全面地叙述考核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提出考核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录用的结论性意见。    
    


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第六阶段审批、录用步骤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按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人数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时,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册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均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均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内容。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①已被录用者;②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报到者;③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④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⑤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头托人查阅名册须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后访客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单位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期限为1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第六阶段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1。国家公务员录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备案工作由国家人事部负责,录用备案程序:(1)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填写由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表》;(2)用人部门将录用表及“关于报送录用表的说明”报人事部备案;(3)人事部在接到用人部门报来的录用表后,经核实一般在15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在其录用表上加盖人事部录用章,并将全部结果通知用人部门;(4)用人部门接到盖有人事部专用章的录用表后,分别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一、二联,考生报到后,第三联报人事部留存。    
    地方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程序:(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2)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录用原则,对用人部门报来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和录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并为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由人事部门向用人部门发出通知;(3)用人部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由考生所在单位协助办理录用手续。    
    2。公务员录用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应当以予以照顾。”    
    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规定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部门不同于其他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下列做法:(1)采取有限竞争。考试时,适当降低少数民族试卷的难度,减少题量,并适当控制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尽量使同一民族在同一岗位上竞争。(2)同一尺度,适当照顾。不分民族,一律使用同一水平试卷,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照顾。(3)设置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竞争者中择优录取。(4)对少数民族报考者规定一定的录取比例。    
    3。公务员录用退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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