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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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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本要求。它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程序,都是从纯粹的市场经
济、纯粹的私权纠纷、纯粹的个人主义和竞争主义的哲学观
发展、生成出来的。同时,美国民事诉讼法也反映了现代化
经济和现代化社会的基本要求。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的缘故,
也由于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最高法院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缘故,
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制一直处在经常不断的变化、修订当中,
它对司法实践的反映程度极高,诉讼规则的创制非常灵敏。
以下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作粗略介绍。
      (一)审前程序
      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美国民事
诉讼在开庭审理前主要由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两个主要阶段
组成。
      1。诉答程序
      所谓诉答是指在法庭止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法院受理
案件,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就整个诉
讼程序而言,诉答程序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从而使诉讼
开始的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 条规定:  “民事诉讼从原
告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开始。”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法
院书记官签发传唤状,由原告直接向被告送达诉状。原告人
的诉状除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受诉法院外,还应记载以
下儿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扼要地说明法院的管辖权及其法律根据。联邦法
院是限定管辖权的法院,只有在对诉讼具有事务管辖权的情
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因此,原告必须在诉状中明确记载其
请求所依据的联邦法律根据。
      (2)原告人应简明扼要地说明其有权得到救济的请求。但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9  条规定的几种特别事项的诉答除
外。
      (3)原告人要求法院做出救济判决的请求。如果原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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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不提出要求法院做出具体救济的方法,对方当事人可
以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 条的有关规定,以没有明
确记载救济请求为理由申请驳回其起诉。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 条第1 款第1 项的
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 天内向对方当
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简明扼要地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
种请求的抗辩,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据美国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 条第4  款的规定,被告在答辩状
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除了关于损害赔偿
金额的主张外,如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即视为自认,这对
于被告来说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被告答辩状的主要
目的就是否认原告在诉状里所主张的请求。同时,在美国《联
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  条中还相应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否认方
式。同时,积极抗辩是被告积极防御的一种手段。它是指即
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被告也可以以新的事实或法律
证明其不承担责任,例如,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而被告
以新颁布的法律为根据,提出如果履行合同就是违反法律的
抗辩。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  条规定了多种具体的
积极抗辩事项,其目的是事先向原告通知被告所主张的新的
事实,让原告有所准备,以防止被告在法庭上突然袭击。
      2。证据开示程序
      证据开示的基本含义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
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建
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诉答程序结束后、法庭审理之前的
审前准备阶段,原则上在法院不参与的情况下,让双方当事
人交换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
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并且固定主
要证据。这就为促进当事人和解并在此后的庭审中防止突然
袭击以及使案件的解决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律师
的诉讼技巧之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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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开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召开当事人会议: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
6 条第6 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尽早召开当事人会议,对制
定开示证据计划的方案进行会晤,为该“计划达成协议而真
诚努力”。法律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事前制定好开示计
划,并应在当事人会议后10 日内向法院提交记载该计划梗概
的书面报告。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任何
一方都可以要求法院召开当事人会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召
开当事人会议,在法院的参与下制定开示计划。开示计划通
常包括以下内容:证据开示的时间、方式;需要开示的事项以及
开示是从多方面进行还是限定或集中在特定的一些争点上进
行;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开示作哪些限制;为保护出示证据的当
事人或其他人,使之免于“烦恼、困惑、压抑或过当的责任
和花费”,而应由法院做出的其他保护性命令。
      (2)证据开示的范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 条
第2  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
讼标的有关联、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从这一规定
可以看出,证据开示的范围极为广泛,实际上及于与案件事
实有关的所有事项。通过开示(调查和交换证据)当事人及其律
师基于获得的信息和证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掌握对方的主
张及持有的证据,充实和完善自己的主张,使双方明确争点。
这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而且可以使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着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同时,由
于在开示阶段当事人充分了解了双方的主张及其证据,当事
人之间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
识,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
促进了和解。现在美国95%以上的民事案件在进人开庭审理
之前用和解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法就得到了解决。
      (3)证据开示方法。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
定,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用如下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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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第一,通过笔录证言,适用于
录取当事人或证人的证言。作证的人在法院的书记官面前就
双方律师当面提出的问题进行宣誓并做出回答,所作证言由
作证人签字并宣誓;第二,通过当事人用书面的形式向对方当
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间,作证人在法院书记官面前答复问题,
并由作证人签字并宣誓;第三,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要
求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或物件,勘验不动产并作成记录;第四,
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做出自认的
方式;第五,如果当事人的健康成为诉讼争点时,经法院同意
可以检查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4)违反开示要求的制裁。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37 条规定,在证据开示阶段不按照对方的要求或法院的命
令交换或出示证据,根据不同情况将受到以下几种方式的处
罚:①可以判处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藐视法庭罪,处以拘留、
罚金等相应的处罚;②不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时,就可认定对
方提出的间题已被证实并禁止再对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③
不经开庭审理就可对不服从法院开示命令的当事人驳回其诉
讼或缺席判决该当事人败诉;④在开示阶段没有充分理由,不
向对方出示其占有的证据,该证据在开庭审理阶段将被禁止
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开示不是因为故意,而是过失造成的,
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时法官可以允许,但此时对方当
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可要求有过失的一方负担相关的
费用。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
师对其争执的焦点已十分明确,彼此也相互交换和收集了能
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
以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然后在开庭审理
时围绕着争点和主要证据进行说理和辩论,无须担心对方当
事人会提出新的证据而使自己措手不及。
      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阶段当事人通过交换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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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争执的焦点,就使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所听到的调查
和辩论,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了充分准备的材料,
既然双方都不能用突然袭击的方式打败对方,那么就只能按
照证据规则和庭审规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法官
和陪审团在心证形成过程中不受律师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的
左右,而使其心证建立在相对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
      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在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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