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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明天会怎样-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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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是这样。在当今世界,幽灵似乎已成为无处不在、挥之不去的梦魇。这是文艺作品、模仿技术的结果,是葬礼的必然后果。因为葬礼并不是一般的活动,而是一项与死人相关联的活动。但真正的葬礼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谓成功的葬礼就是没有实现的葬礼。因为成功的葬礼应该是活着的人与死去的人融为密不可分的一体。活着的人不承认对方已死、已与自己分离的事实,将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以永远拥有死者,不让他离开自己。但葬礼则是让死人永远地消失,如果葬礼真的实现了,那就是活人对死人的不忠。    
    如同外来移民与当地社会相互融合一样,这种“葬礼效应”并不承认死亡,以便延缓对方的离去。活人对死者的忠诚表现在既要举办葬礼,又不让葬礼真正地实现。举行葬礼时,活人把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所以活人并不希望葬礼真正实现,因为葬礼要把死人与活人分开。对方确实是无法挽回地死去了,但活人要把死者变成自身的一部分,与自己合为一体,希望通过葬礼延缓或否定对方的死亡。    
    卢:我觉得不能说葬礼实现了就是对死者的不忠。相反,活人可以通过葬礼产生对死者永久的怀念。越是喜爱死者就越要把葬礼办好,把对死者的爱化成思念,这是对死者的忠诚。而通过对那些令人憎恶的人的葬礼,人们把对他的憎恶变成记忆。    
    德:您说得对,但如果说永远怀念死去的亲人,实际上等于背叛,因为总有忘记的时候。应该忘记死者,就如同我所说过的,为了防止好东西变质,现在“必须要吃好”。忠诚实际上是不忠诚。    
    卢:“忠诚即不忠”或成功的葬礼即不能实现的葬礼等说法使人想起悲伤的两重性:它既是创造又是破坏的根源。但我也想起了您说的宽恕。为什么要“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呢?而且他们本人也没要求宽恕。    
    德:我并没有说必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我只是建议分析一下我们所继承的宽恕的概念。这又是一个继承问题。这种继承同时带有犹太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色彩,基督教的痕迹也很明显。对于宽恕有两种对立的逻辑。一种普遍的逻辑是对宽恕赋予条件:只有在罪犯请求宽恕的时候才宽恕他。前提是罪犯承认错误,表示忏悔,并愿意改邪归正。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已经洗心革面了。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是用忏悔和改过自新来换取宽恕的,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宽恕。    
    第二种宽恕虽然存在,但无代表性,甚至可以说是特殊的情况(是宽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那是一种高尚的和无条件的宽恕。不管罪犯的态度如何,我都宽恕他,哪怕罪犯不请求宽恕,甚至他不忏悔自己的错误。我是把他作为在押的罪犯来宽恕他。我宽恕他,因为他是罪犯。这两种逻辑相互矛盾,也相互竞争,但这两种逻辑都属于我们继承下来的传统,一种比较明显,一种比较含蓄,不易被发觉。    
    在研究纯粹的宽容态度和纯粹的慈善态度时,我主张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如果我宽恕那些可以宽恕的事,那就不叫宽恕了,这太容易了。宽恕已经忏悔的人和他所犯的错误,就好比宽恕那些并不是罪犯的人和不是罪行的事情。宽恕的真正“意思”是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和不请求宽恕的人。这是对宽恕概念的一种符合逻辑的分析。宽恕应该是名副其实的、高尚的、胸怀大度的。    
    卢:对于有条件的宽恕,您说得有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废除死刑属于此类宽恕,不仅宽恕了精神病死刑犯人,而且宽恕了所有死刑犯人。我想有一天可以考虑废除那些代替死刑的刑罚,即“终生监禁”,一生没有出狱的可能。也许不能实际地废除,但可以研究这种做法的可能性。终生监禁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杀人惯犯、无法控制杀人欲望的杀人犯和无意识杀人犯。这些人被认为是极为危险的罪犯。然而,我觉得当死刑不存在时,终身监禁罪也应废除,如果不是事实上废除,至少应该在原则上废除。不管怎样应该对这项法律进行重新审议。但现在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死刑的废除加大了终生监禁犯人的数量。我寻思是否有一天,我们大家会有这样的想法—几乎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是不能忍受的想法,即担心危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特别是来自惯犯的危险,尽管发生此类危险的几率微乎其微。危险总是存在的,尽管罪犯经过长期监禁已洗心革面,承认了他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表示绝不重犯。我觉得那时为了使刑罚具有真正的意义,就应该考虑您刚才所说的无条件宽恕的问题。    
    我想起了艾希曼案件,阿道夫·艾希曼可以被宽恕吗?    
    德:法律和政治是不考虑宽恕概念的。在审判中,可以毫不留情地判罪犯死刑;而审判后,再宽恕他本人和他所犯的罪行。这是两回事。艾希曼被判死刑,这在以色列的历史上是个例外。在判处他死刑时,这个国家正在废除死刑罪。对于这个国家法律的历史有许多可说道的地方。据我所知,在某些条件下,经最高当局同意,可以使用酷刑。尽管他们用了婉转的说法加以掩饰,但这并不能够欺骗任何人。    
    卢:您肯定知道,艾希曼不可宽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杀人,而是因为他无端地折磨人。这涉及到一个“安静死亡”的问题。因此在耶路撒冷开庭审判此案的时候,一些证人列举了二战期间德国秘密警察对犹太人所犯下的暴行。当看完罗尼·布劳曼和埃亚尔·西瓦尔拍摄的电影(《害人专家》)后,我发现相比之下艾希曼是非常正常的,如同有些人所说的,他所施加的是“一般性的痛苦”,他的这种行为正常得近乎于“癫狂”。实际上,艾希曼是谴责纳粹制度的,但同时又像忠实的奴仆一样效忠于这种制度,致使他犯下了可恶的罪行。    
    与阿朗德等哲学家的观点相反,我认为艾希曼不是个等闲之辈,或者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艾希曼或是纳粹分子。他的“癫狂”,或者说他的异常正常,表现了纳粹的行为准则,即通过最合理的、最正常的科学技术去制造最骇人听闻的、最“不正常”的罪行,以便彻底解决问题。只有弗洛伊德和拉康的理论能够解释这种近似于“癫狂”的正常,和正常与病态相颠倒的事实。因此我认为在这起诉讼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检察官吉东·豪斯纳的态度。而他根本不了解罪犯的本性,不理解罪犯那违背常理但又合乎逻辑的供词。他从某种程度上把罪犯排除出人类的范畴,把罪犯看成是个妖魔,认为不能用人类的法律审判这类社会渣滓。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宽恕都是不可能的,况且罪犯并没有请求宽恕,因为他知道自己将受到审判。我觉得这个案件审判的是有关种族灭绝方面的罪行。应该坚持,所有的人,不管他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仍属于人类,不能把他驱除出人类的行列。暴行、迫害狂、癫狂等都属于人类行为的范畴。如果不把这些人当人来看待,那就成问题了。    
    德:从原则上讲,法律是人类的行为规范,是由人来制定并执行的。不管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有多么神圣,也不管他承认与否,他还是属于人类。按照基督教的逻辑,人不能宽恕人,只有上帝才能宽恕人。人可以向上帝请求宽恕自己或宽恕别人。想想法国基督教会关于犹太人的声明吧,该声明请求上帝宽恕基督教会对犹太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向犹太人强求宽恕。是上帝在宽恕人,人也向上帝请求宽恕。因此宽恕的权利,不管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都是一种带有神圣色彩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由人去执行。人们也反过来思考问题。受伤害甚至被杀害的是人,因此宽恕和请求宽恕的也只能是人。    
    所以,关于人类可以宽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很难说清楚。为了讨论这个问题,请允许我冒昧地引用他人对此问题的观点,以前我在其他场合也引用过。弗拉基米尔·扬克列维奇和安娜·阿朗德认为,宽恕完全是人的行为,甚至基督的宽恕也属于人类宽恕的范畴。安娜·阿朗德总是把基督称作拿撒勒的耶稣,以便提醒人们耶稣在人间出生的地方。她把耶稣的语言称作行动的语言。她还专门撰写了一本名为《行动》的书,在有关人类生存条件的章节中,她分析了社会生活的两个条件,即宽容和约定。她说,必须惩罚与宽容并举才能保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她坚持的原则是: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地方才能考虑宽恕问题。我认为这个原则是有争议的。    
    卢:您不同意这个观点吗?    
    德:我觉得她把问题简单化了。我的想法是宽恕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才算得上名副其实:在需要的时候,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这样宽恕就比法律和所有惩罚措施都显得高尚。宽恕不应该与法律混为一谈。特赦也一样,特赦也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宽恕不需要任何对称措施,也不用把惩罚当作补充手段。宽恕与惩罚不必相辅相成。我们可以读一下她所引用的许多文章。我不在此一一列举文章的题目,这些文章都完全地、明确地把宽恕的权力归于上帝。这说明宽恕从定义上讲并不是一种纯粹的人类行为,宽恕的概念包括了一些超出人类能力的因素。但不能把人类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都由上帝去做。无条件的宽恕似乎是件不可能的事,因为宽恕那些不容饶恕的行为是一种不可能的宽恕。但宽恕尽力把不可能变成可能,去宽恕那些不容宽恕的行为。    
    因此,宽恕那些不容宽恕的行为是人类理智的升华,或至少是将理智的原则具体化,这是一种人类心胸宽广的标志。宽恕就意味着自我超越。也许有人认为宽恕别人是没有必要的,甚至不相信宽恕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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