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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明天会怎样-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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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没有做的事。他这样做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另外,在路易十六的案件中,“法律被搁置在一边了”,罗伯斯庇尔讲,现在并不是审判国王的问题,而是要处决国王。我觉得弑君行为对往后的废除死刑是起了促进作用的。    
    德:有两种观点可解释法国大革命的弑君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国王是国家的敌人:他是个外国人,要把他消灭掉,把他“绞死”,既然大革命是一场保卫国家的战争,那么杀死国王就如同在战争中杀死敌国的士兵一样。另一种观点认为,大革命正在进行,或者已经结束,路易·卡佩(即路易十六)应当被当做普通的公民进行审判。既然他犯的是叛国罪,那么就应将他处死。两种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类似的双关解释到处都有,比如在战争、内战、民族战争以及施密特所称的这场“游击战”(法国大革命)之间的界线就很含混。“游击战”的概念很早就产生了。这些对战争的含混解释使所有废除死刑的努力都化为乌有,因为死刑是根据国内的刑法来执行的,而在“战争”期间永远不能禁止合法的杀人行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要维护死刑,并且要处决“人民公敌”,尽管他讲这些话时带有内疚感。    
    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处死国王。康德认为从维护国家主权基础的方面讲,没有任何事情能比处死国王更卑鄙和更具危害性;从原则上讲,审判国君就等于破坏国家的基础和原则。康德列举了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例子,他甚至认为未经审判就处死国王并让国王逊位都是非法行为。目前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审判国家元首以及前元首,或让他到国际法庭受审,不但非常复杂,而且会危害国家主权。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想这可能就是您所说的“弑君是必要的观念”),如果说弑君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恐怖时代的暴行是不可容忍的,这些行为也是为了国家的众多利益或者为建立法律制度而付出的代价,比如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发表的人权宣言,以及围绕人权宣言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生命权的观念、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整体的现代司法政治制度。    
    当然,我完全支持无条件地废除死刑,既是出于政策原因(我坚持这点,废除死刑是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出于实用主义的原因,我往后还会讲到这一点),也是出于感情原因(在我所做的讲座中,我试图把感情原因与单纯的怜悯和伤感相区别,我更愿意将感情原因与“政策原因”相联系,在此我就不详细讲了)。    
    但实际上,我还是要问,国王是真的死了吗?他真的被处决了吗?将他处死是否如康德所说的属于谋杀行为?还是属于“依法”的审判和处决行为?如果将在位的国王处决是“合法”行为,但按照当时的法律,处决国王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不可能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就产生了矛盾,这是个有待讨论的问题。当然国王的肉体是被处死了,作为公民的路易·卡佩的肉体是被处死了。但复辟行为真的结束了吗?君主制度和君主的形象是否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真正地消失了呢?    
    民选的共和国总统拥有特赦权,他也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因此他也可被视为国王。我并不想直接提爱丽舍宫和当前的君主形象,但可以说国王未必真的死去了。国王的肉体是死去了,但这并不能说明君主制的幽灵—君主作为国家团结的象征—因此而终结。这就是君主的灵与肉相区分的理论,也是君权神授的传统理论,对于这些理论需要重新研究。    
    卢:我曾经提出过弑君必要的观念,因为只有处决国王才能有此后的废除死刑。    
    德:那是两个世纪以后的事了,那是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才得以实现的。我们现在进行的关于死刑的讨论是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上的废除死刑(近15年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只有美国、中国和不少阿拉伯…伊斯兰国家除外)并不等于有组织的和制度化的死刑的终结。更不用说那些难以界定的“让其死亡”或“令其死亡”的现象了。因此在废除死刑的原则上,存在着言行不一的现象,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比如今天的法国或者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各国,可以废除法律上的死刑,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仍在继续杀人,在将别人处死,比如在打仗的时候。我坚持认为战争的概念是很模糊的,而且变得越来越教条。任何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从来没有规定过消灭敌国的士兵算是违法行为,或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因“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是如此。    
    卢:我觉得在欧洲不可能再恢复死刑。    
    德:仍有可能,比如发生内战或准内战。什么时候算是内战的开始,何时算内战的结束呢?如果有人认为国内有“人民公敌”,那么为什么不把他们杀掉呢?“战争就是战争嘛”。今天,警察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可以杀死罪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是正当防卫的话,他们可以免于法律惩处。问题在于国家主权和战争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楚。什么是内战?人民公敌指的是何种人?    
    卢:您谈的这些问题卡尔·施密特也谈过。    
    德:刚才您讲到,从某种角度讲弑君也是有必要的。您说的没错,在此我们可以暂时引用一下卡尔·施密特的观点(不管人们怎样评论他,他的观点对解决“政治”和“法律”问题总是有用的)。他说,一名君主的权威体现在他可以做出例外的决定。革命者们决定终止国家司法,由他们来制定法律,制定革命的法律,而终止原有的国家法律。施密特对于君主还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有权终止法律或国家的法制。没有这样特殊的权力,就算不上是君主。君权是个重要的问题,今天这个问题到处都存在。君权的概念来自于神权观念:真正的君主是上帝。这个概念以各种方式和各种名义贯穿于我们的对话中和我们的理论中。上帝的权威或权力观念被传授到了君主身上,由此而产生了“君权神授”的概念。然后,君主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自己的君权传授给人民和国家。今天,到处都在讲主权这个词,其实这并没有改变君权神授、民权君授的传统观念,不管从形式到内容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又要回到我们已经谈过的关于传统的问题。必须推翻君权观念,牢记它是神权的附庸,并且不管它在哪里出现都要对它提出质疑。有些人可能会借此对国家和国家…民族观念提出批评。然而,这涉及到公民和继承者的责任的重要问题。在某些形势下,当今的国家体制还是可以抵抗某些在我看来非常危险的势力的。我在此所说的“责任”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要支持国家主权,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又要反对所谓的国家权力,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内容来决定。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任何的折中主义,以及任何的草率行事。这实际上是做出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想到了国际资本势力所结成的结构松散但却是有组织的同盟,它们以新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名义夺取世界 ①。面对这种冲击,“国家”的抵抗力最强,至少目前是这样。但必须创造新的抵抗条件。我想再次说,我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自己是支持主权主义还是反对主权主义。我要求自己拥有在这里是主权主义者、在那里又不是主权主义者的权利。我也希望别人不要过于简单地回答我的这些问题,不要像按一下旧机器的按钮那样轻率。也不能够因为有些人不愿意无条件地赞同国家主权,或者有条件地支持国家主权,因此而对国家主权提出质疑。这些问题有待于进行解构。这种解构需要在无条件赞同(没有权力的司法)和主权(法律、政权和统治)之间进行一种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又是必需的区分。解构主义站在无条件服从一边,尽管它似乎不可能;而不站在主权一边,尽管它似乎可能。    
    卢:主权主义者这个词是最近才发明的。它指的是那些反对为了欧盟的利益而牺牲国家主权的人,因为主权的功能正在逐步地被欧盟取代。在这种表面的“主权消失”的背后,我敢说存在着一种主权转移的过程:从神权到君权,然后到共和。人们总是将主权转移给另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又反过来成为主权的代表 。    
    德:大家都知道主权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从政治和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主权同时也关系到国民的地位。在我们刚才所说的年代里,我对乔治·巴塔耶的主权概念很感兴趣,他用一种控制享乐的主权观来反对黑格尔的统治观。今天从另一个角度重新阅读巴塔耶的著作,我不禁要说,尽管在统治观和主权观之间存在着差别,但巴塔耶的主权观中仍包含着一种很模糊的神学…政治的传统。以后我在引用巴塔耶的主权观时将会更加谨慎。    
    卢:咱们研究一下“民族”概念的转变吧。按照革命者的理论,民族是一种承担着希望的新观念,是推翻封建统治,是全体人民充满激情地保卫自己的领土,并不是为了抵御外国人,而是为了反对封建复辟。此后民族主义者将民族的概念部分地转变为排外主义和仇视外国人。    
    德:如何正确地区分民族感情(对此我并不反对)和民族主义情绪?民族主义是一种国家…民族的残存甚至是扩张的现代表现形式。当前的民族主义总是国家民族主义,那是一种狂热的愿望,也可以说是一种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嫉妒和报复情绪。困难就在于此。但我不能肯定最纯洁的民族感情,最真切的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归属感是否会无意识地接近民族主义情绪,这种情绪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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